
涉案金额258万单位行贿罪律师介入适用缓刑
发布时间:2025-1-7 602人看过
一 办案经过
2、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区别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单位行贿罪和行贿罪同属于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章节,保护的法益均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职务行为的公正性、不可收买性、不可谋私利性,那两者到底有什么区别呢?
虽然刑法规定单位行贿罪的主体要求是单位,但并非只要是单位实行的行贿行为就能认定为单位行贿罪。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在单位行贿罪中必须是由单位整体意志或主要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作出的为单位谋取利益,并将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行贿行为才能认定为单位行贿罪,具体表现形式如下:
(一)经单位研究决定的由有关人员实施的行贿行为;
(二)经单位主管人员批准,由有关人员实施的行贿行为;
(三)单位主管人员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实施的行贿行为。
只有在满足上述要求前提下,才具备单位行贿罪的主体资格,但也有例外情形,如果单位行贿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单位行贿而获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即以单位名义行贿,实际上个人中饱私囊的,则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行贿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的有关规定,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同样予以立案: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第七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可知,单位行贿罪的立案标准为行贿金额到达20万以上或10万以上不满20万具有特殊情形的,而行贿罪的立案标准到达3万或1万以上不满3万具有特殊情形的,即可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单位行贿罪的立案金额标准明显高于行贿罪。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某做为广州某电力技术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自2012年起先后3次向中国南方电网贵州分公司董事长唐某某行贿258万元,第一次送予现金20万元,第二次送予现金20万元,第三次送予100件飞天茅台酒,经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为216万元,应以总计256万行贿金额对广州某电力公司、刘某某定罪量刑。

乔嗣勇律师简介
乔嗣勇律师,中共党员,系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凌云律师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云南资深律师,昆明市律师协会刑委会委员。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云南省法学学会会员,中国律师协会会员,现任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刑事二部主任,都市时报维权律师团常年法律顾问,昆明市“五一工人维权岗”特邀律师,昆明人民广播电台特邀嘉宾律师1999年开始从事专职法律服务工作,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办案经验。办事认真负责,迅速果断,执业二十余年以来,成功办理了大量民事、经济及刑事案件,得到了当事人和社会的肯定和认可。经常受邀参与都市条形码、街头巷尾、风雷说法等栏目法制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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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某等三人贩卖毒品案(律师辩护意见全部被采信,涉案毒品2040克,最终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3、任某富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乔嗣勇律师在侦查阶段提供辩护及法律意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对任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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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严某才、何某英夫妇涉嫌非法经营(烟草)一案(五华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处两人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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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辩护,重大疑难经济纠纷案件代理,房地产类常年法律顾问。刑事案件辩护,重大疑难经济纠纷案件代理,房地产类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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