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聘请法律顾问协议书
LYG-SS-2012001
甲方(聘请方):
地址:
电话:
邮箱:
网址:
邮编:
乙方(受聘方):
地址:
电话:13033342948(乔嗣勇律师)
传真:(0871)4174077 邮编:650032
为协助甲方防范和化解法律及政策风险,获取更大的共同发展,经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就甲方聘请乙方担任其常年法律顾问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应甲方聘请,指派乙方 乔嗣勇 律师共 1人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顾问律师电话:13033342948
第二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方法:
(一)工作时间:定期(每月一次)与不定期相结合(不定期工作根据甲方需要进行);
(二)工作地点:定期工作由乙方律师前往甲方所在地进行,不定期根据甲方需要由双方临时约定。
(三)工作联系方式:由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具体承办人或者既定的联络人与乙方的顾问律师进行联系。若属于需要顾问律师付出较大的工作量才可办理或需作充分准备方可完成的法律事务,甲方需提前3-5天与顾问律师预先联系。
第三条 法律顾问的职责:乙方以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勤勉尽责,以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具体工作范围如下:
(一)为甲方提供常见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
(二)参与起草、修订甲方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的管理与使用;
(三)参与甲方对外合同谈判,制定谈判策略与方案,起草和审定商务合同;
(四)参与起草、修订甲方企业人事管理制度,规范员工的招聘、培训、福利等劳动人事管理;
(五)为甲方起草其他规章制度、条例或法律性文书,以起到增强企业本身素质、使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要求、内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的作用;
(六)为甲方起草、审查经济合同、劳动用工合同,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
(七)对甲方管理层进行法律辅导,增强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
(八)对甲方员工进行法律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制意识,保障企业规章制度得到贯彻执行;
(九)对甲方新注册企业工商登记资料、企业章程等法律文件进行起草、审核;
(十)对甲方的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文件进行审核,为相关法律事务提供律师建议;
(十一)对涉及甲方企业工商管理和税收法规等法律事务提供指导;
(十二)对甲方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重大项目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十三)对甲方的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结构、股东会结构、监事会结构)的合法性提供律师建议;
(十四)参与甲方的合并与分立活动,对其法律可行性和操作性进行论证,具体的法律文件的起草、审订,参与整个活动的谈判和监督执行;
(十五)参与甲方招标投标活动,参加项目谈判,对招标投标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及制作项目标书;
(十六)参与甲方的股份制改造或资产重组,出具法律意见书和起草、审核相关法律文件;
(十七)参与甲方收购与反收购,配合甲方进行法律论证分析,起草审核相关法律文件并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十八)参与融资租赁、资产转让等其他重要经济活动,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十九)接受甲方的委托,以甲方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参与对外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二十)应甲方的请求,在合理范围内适当安排时间随同甲方出差协助甲方处理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合法事务;
(二十一)甲方需要法律顾问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 法律顾问在聘期内为甲方提供服务时,一般不另行支付费用,若遇特殊情况须另行支费才能办理时,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确定。
第五条 当法律顾问以甲方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参与诉讼或仲裁程序时,甲方需同乙方另行办理提交法院或仲裁机关的委托手续,并另付费用,但乙方应比照非顾问单位的收费标准给予10%至30%的优惠。
第六条 乙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甲方委托的权限进行活动,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也不得从事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
第七条 乙方对其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商业秘密和不宜公开的情况,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第八条 乙方不得同时接受委托办理下列事务:
(一)在民事诉讼、经济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担任甲方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二)其他有损于甲方利益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事务。
第九条 顾问律师不得利用甲方法律顾问的身份,代理他人办理法律事务。
第十条 未经乙方指派,乙方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乙方律师助理人员不得独立担任甲方法律顾问,但可以协助指派律师开展相关的法律顾问工作。
第十一条 乙方对指派律师的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加强指导、管理和监督,对不适宜承担这项工作的律师,应当及时予以撤换。
第十二条 乙方应当根据法律顾问合同的约定和甲方委托的权限,积极努力地履行好法律顾问的职责。
第十三条 甲方要求乙方办理具体法律事务,例如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代理参加诉讼、仲裁、调解等法律事务,应当事先办理委托手续;解答法律咨询的,可以随问随答,也可以另外约定时间、地点进行。
第十四条 甲方的下属(分支)机构要求乙方办理法律事务的,应当向甲方提出并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咨询法律问题的,可以直接与乙方进行口头咨询。
第十五条 乙方办理法律事务,要根据事务类别建立相关的档案管理制度,做到一事一档,有备可查。
第十六条 受指派律师因故不能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时,乙方应当与甲方协商,另行指派律师接替。
第十七条 乙方对指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应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以保证工作的质量。
第十八条 法律顾问的聘金为每年 (小写: )付款方式及期限为: 。
第十九条 法律顾问聘请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若聘请期限届满后,甲方仍聘请乙方为法律顾问的,聘请协议经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
第二十条 若双方因本协议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事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议解决。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提前终止本协议。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乔嗣勇律师
联系电话:13033342948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法律顾问工作指引
第一条 宗旨
为了指导和规范我所律师法律顾问工作,保证服务质量,增强法律顾问单位对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的承受能力和防范化解能力,促进、保障我所律师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相关定义
本指引所称的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依法接受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下同)的聘请,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聘请方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
本指引所称的顾问单位是指:聘请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法律顾问工作的基本原则
法律顾问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补救为辅;指导为主,承办为辅的原则。
律师作为法律顾问,除代理顾问单位进行诉讼、仲裁活动外,主要以非诉讼的服务方式,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帮助顾问单位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同时保证办理法律事务的准确性、真实性与合法性,从而达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目的。
第四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种类及法律依据
律师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担任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法律顾问。
按照提供服务的内容及形式的不同,法律顾问的种类可以分为:
1、常年法律顾问。是指顾问单位在较长时间内聘请的法律顾问,是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基本形和最主要的形式,具有服务的经常性和服务内容的多项性、综合性等突出特点。
2、专项法律顾问。是指顾问单位为完成或处理某项法律事务而临时聘请的法律顾问,具有服务时间短暂和服务内容单一的特点。
第五条 法律顾问的业务范围及职责
法律顾问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为顾问单位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件,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顾问单位委托的其他专项法律事务。具体如下:
1、企业常见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
2、参与起草、修订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的管理与使用;
3、参与合同谈判,制定谈判策略与方案,起草和审定商务合同;
4、参与起草、修订企业人事管理制度,规范员工的招聘、培训、福利等劳动人事管理;
5、为企业起草其他规章制度、条例或法律性文书,以起到增强企业本身素质、使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要求、内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的作用;
6、为企业起草、审查经济合同、劳动用工合同,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
7、对企业管理层进行法律辅导,增强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
8、对企业员工进行法律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制意识,保障企业规章制度得到贯彻执行;
9、对新注册企业工商登记资料、企业章程等法律文件进行起草、审核;
10、对企业的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文件进行审核,为相关法律事务提供律师建议;
11、对涉及企业工商管理和税收法规等法律事务提供指导;
12、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重大项目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13、对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结构、股东会结构、监事会结构)的合法性提供律师建议;
14、参与企业的合并与分立活动,对其法律可行性和操作性进行论证,具体的法律文件的起草、审订,参与整个活动的谈判和监督执行;
15、参与企业招标投标活动,参加项目谈判,对招标投标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及制作项目标书;
16、参与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或资产重组,出具法律意见书和起草、审核相关法律文件;
17、参与企业收购与反收购,配合企业进行法律论证分析,起草审核相关法律文件并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18、参与融资租赁、资产转让等其他重要经济活动,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第六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工作流程
1、熟悉和了解情况:主要了解顾问单位的基本情况、运营状况、管理架构、部门结构、业务流程。包括但不限于:性质、职能、经管范围、内部结构及负责人、隶属关系、主要关联方;主要负责人及家庭的自然情况、工作简况;近期的法律事务的性质、种类、有否特急事项;中远期可能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性质、种类及应进行的前期准备;对所需提供法律服务的事项进行归类、整理等;
2、业务受理:接受顾问单位的相关咨询,合同的审查,商务谈判,参加会议,代理诉讼、仲裁等相关法律事务;
3、提供服务:接受顾问单位的相关业务后,按照受理业务的不同种类,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4、记录归档:对于提供的法律服务应及时记录按照法律服务的类型分别进行总结、记录和归档;
5、年终总结综合评价:总结年度服务情况,要求顾问单位对服务质量和工作方法做出综合评价;同时就顾问单位的现状提出专业的整体评估。与顾问单位协商制订下年度的服务计划,签订下一年度法律顾问的续约合同。
第七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工作方法和主要工作内容
1、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律师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的法律服务内容将制作不同的法律服务文书。
(1)根据法律服务方式的不同,律师法律文书分为建议性法律文书、说明性法律文书、请示性法律文书、记录性法律文书。
建议性法律文书指提供律师建议的法律文书;
说明性法律文书指对特定问题提供说明的法律文书;
请示性法律文书指需要公司认可,予以回复的法律文书;
记录性法律文书指对法律服务状态或过程进行记录的法律文书,主要用于备案。
(2)根据法律服务事项的不同,律师法律文书有《法律意见书》、《律师风险提示》、《律师谏言》、《法律信息》。
《法律意见书》主要针对合同、法律文件、其他法律事项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分析、修改意见、风险提示、解决方案、律师建议等提供的建议性常用法律服务文书。一般情况下,《法律意见书》是一种被动性文书。
《律师风险提示》主要是在顾问单位涉及的法律事项不适合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者仅需对某种法律风险做出特别提示的情况下,出具的风险提示法律服务文书。《律师风险提示》是一种主、被动性文书。
《律师谏言》是律师服务过程中,发现顾问单位存在的某种普遍或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事件,而提供律师建议,用于提示顾问单位防范某种普遍行为。《律师谏言》是《法律意见书》服务事项的延伸,是一种主动性文书。
《法律信息》是律师提供给顾问单位,对顾问有影响的新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信息。《法律信息》是一种主动性文书。
2、对法律服务工作进行记录或备案。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详细地对服务内容、程序及相关建议或处理结果进行记录。
(1)《工作日志》。《工作日志》是律师服务事项的简单记录,按照日期记录。
(2)《法律顾问服务记录》。《法律顾问服务记录》是律师服务过程中,根据服务事项填写的记录性表格,表明服务内容、律师意见等主要事项。
(3)《法律咨询服务记录》。《法律咨询服务记录》是律师对于公司口头或电话咨询事项填写的记录性表格。
(4)《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是律师参与公司召开的会议或者律师与公司进行法律服务事项会谈时,制作的记录性法律服务文书,会议纪要按照固定格式制作和管理。
3、对法律类文件进行审查。顾问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外发布的广告文稿、宣传资料、招标投标文件、内部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涉及法律问题的文件在签署前,律师应当进行审查。
律师审查法律类文件,在明确相关信息和顾问单位要求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1)提供《法律意见书》;
(2)对于提供电子文档的文件,在合同中以修订格式直接修改,并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3)对于加急审查文件,无法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在合同中直接予以修改,并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4)对于简单合同,无须出具《法律意见书》,由律师口头作出修改答复,并填写《日常法律咨询记录》。
律师审查法律类文件应当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高效快捷。
律师审查法律类文件应当以顾问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及其他材料,结合具体经办人提供的信息为依据,严禁以主观想象、臆造、假设、推测有关情况作为审查依据。
律师审查法律类文件,若认为必要或应顾问单位要求,可制订规范性文件,如固定合同范本、内部规章等,经认可后进行推广使用。
律师审查法律类文件,若认为有关事项重大、情况复杂,可提议召开专项讨论会或座谈会,根据讨论会或座谈会结果提供律师审查意见或法律方案等。
律师审查法律类文件应当确定具体联系律师姓名及联系方式,以便文件具体经办人或经办部门能够及时联系律师进行沟通。同时对审查文件应保存归档备查。
4、参与商务谈判及磋商。律师应当参与顾问单位的商务谈判及磋商,维护顾问单位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为顾问单位争取利益最大化。
律师在谈判前应当了解谈判事项、谈判对方基本情况、谈判进行程度、谈判分歧、谈判进程计划等。相关情况不清楚时,律师应当与具体经办人核实相关情况。必要时,律师可以对谈判对方基本情况、资信状况予以调查。
律师参与谈判事宜,只针对谈判涉及法律问题提供律师意见,从法律合法性角度把握谈判,不得对顾问单位经营活动进行不适当干预。律师根据谈判事项的差异,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处理:
(1)由律师对谈判事项提供《法律意见书》,由顾问单位具体经办人根据律师意见与对方进行磋商谈判。
(2)纯法律事务谈判,应公司要求由律师单独与对方进行谈判。由律师单独进行的谈判,律师应当将谈判结果及时反馈给顾问单位,对谈判情况提供律师意见供公司决策参考,并根据顾问单位意见进行下一步谈判或制定相关协议文本。
(3)综合性谈判,由律师会同顾问单位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谈判,律师同顾问单位各部门按照谈判内容进行分工合作,律师应当对整个谈判的法律问题进行综合考虑,并对整体谈判法律问题提供律师意见供顾问单位参考。
(4)由顾问单位人员进行的谈判,律师应当对有关情况及时予以了解,根据谈判结果提供新的律师意见;
(5)对方聘请律师参与的谈判,律师应当直接参与。
律师应当在每次谈判后对谈判过程涉及的新法律问题进行法律论证,适当调整谈判方案,为进一步谈判作好准备,必要时,可提请顾问单位召开协调会,对谈判情况进行通报、研讨,并就进一步谈判确定谈判方案。每次谈判主要分歧涉及法律问题的,律师对于顾问单位能否做出让步,以及让步的方式提出律师建议。律师建议以《法律意见书》或《律师谏言》形式提出。
重大谈判前律师应当进行法律可行性论证,确定谈判方案,并就谈判有关事项与顾问单位进行沟通,取得共识或确定谈判工作原则。
律师在谈判结束后,应当根据谈判结果制作《律师风险提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该注意问题予以提示。
律师根据谈判需要,可建议公司对谈判中的专业问题咨询或聘请其他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提供服务。
5、参加顾问单位会议。律师参加顾问单位会议目的在于:了解运作情况、工作计划和安排,便于律师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制定律师服务计划和确定服务方式,同时对会议议题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律师意见,避免法律风险。
律师参加顾问单位会议应当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守公司商业秘密。律师参加公司会议应当就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发言,对于确有法律障碍的事项,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律师建议:
(1)针对公司方案提出律师修改意见,并说明理由;
(2)原定操作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有其他合法方式,律师了解公司实际目的后,设计合法性方案;
(3)涉及事项属于违法事项,律师应当对违法性及违法后果予以说明;必要时,律师应当制作《律师风险提示》或紧急情况反映;
(4)律师参加公司会议,认为讨论事项涉及重大法律问题,需要进一步法律论证的,可以提议在会后进行法律论证,待法律论证后向公司提交《法律意见书》。
律师参加公司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归档备查。
6、组织法律培训与指导。为从整体上提高顾问单位员工的法律素养和意识,结合顾问单位自身情况,对在顾问单位运行中涉及的专项问题,律师事务所应当委派相应的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律师对管理人员、一般员工及专题项目组成员举行法律培训和讲座。
根据顾问单位实际情况的需要,可以采用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法律培训及讲座。律师进行法律讲座及培训应当注重以下几方面:
(1)针对需培训的对象的实际情况出发进行培训,作到有的放矢;
(2)培训的内容应当紧密的结合顾问单位的实际情况,使培训内容与实际相结合;
(3)培训的方式的适当化;
(4)培训内容的合法化、程序化;
(5)培训用语的通俗化、案例化;
(6)注重培训结果,定期回访。
7、规范顾问单位各类合同文本。根据顾问单位的实际情况,律师对于顾问单位经常采用的合同可以进行格式化、规范化,以达到减轻及防范风险的目的。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期间应及时收集顾问单位各类合同文本,并结合顾问单位的实际情况,从法律的专业角度进行分析研究,规范合同的各项要件,对原合同中欠缺之处加以修改和审定,协助制定标准的合同文本。
律师规范各类合同文本应当注重以下方面:
(1)集思广益、多方位收集顾问单位的常用文本,做到不遗漏、不缺失;
(2)结合顾问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以法律为依据对顾问单位的合同进行格式及规范使之标准化;
(3)了解顾问单位的需要,根据需要对合同文本的条款进行修改和规范,从文本上满足和解决顾问单位的需要解决的问题。
(4)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是防范风险的基础性制度。其主要作用在于事前防范与事中控制,辅助作用是事后补救。该制度的作用将体现在合同缔约准备、审核签订、依约履行、争议处理和违约救济等方面。合同管理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合同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责,合同基础资料管理,合同模版、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纠纷处理,监督检查与奖惩。依照合同管理制度,将使公司职员在合同范本使用、授权委托、公章(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合同评审、合同纠纷预警、合同纠纷处理、合同管理统计和合同监督检查等细节方面有章可循。
8、完善顾问单位的相关规章及制度。律师应协助顾问单位,在内部管理过程中把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最大限度地上升为法律手段,从而提高管理水平,促进顾问单位工作秩序化、规范化、合理化,为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种类繁多,概括起来主要是:
(1)基本制度。这是指企业的根本性制度,如股东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董事(经理)工作制度及各项民主管理制度等。
(2)专项工作制度。这是指企业有关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及思想政治工作等专项工作制度。主要包括:计划管理制度、市场经营工作制度、生产管理制度、技术工作和技术管理制度、劳动人事管理制度、物资供应管理制度、经济核算和财产管理制度、生活福利事业管理制度、政治工作制度等。
(3)责任制度。这是指规定企业内部各组织及各类人员的工作范围、应负的责任以及拥有的权利的制度。责任制度已经发展成为企业内部已承包为主的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起草审查工作,应由企业有关专业管理部门与企业法律顾问分工配合进行。一般情况下,可以由有关管理部门负责草拟本专业方面的规章制度,由律师负责对该规章制度合法性的审查。
律师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应当通过对顾问单位总体架构运行情况的熟悉,逐步找出其中的弊端,寻求完善的方案,充分调动顾问单位各单元的活力;补充完善顾问单位的上述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切实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寻求效益最大化。
律师完善顾问单位的相关规章及制度应当以法律为准绳,确保顾问单位的相关规章及制度的合法化。
第八条 法律顾问合同
签订聘请和应聘担任法律顾问合同是确定和应聘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定方式,是应聘方开展法律顾问工作的合法根据。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受聘为法律顾问,应当及时与顾问单位签订法律顾问合同。法律顾问合同是法律顾问关系成立的唯一证明。法律顾问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条款:
(1)聘方及受聘方的名称(姓名)、住所、通讯方式;
(2)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履行职责的权限;
(3)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姓名、执业证号;
(4)聘期起止时间;
(5)聘方为保证法律顾问职责的履行提供的必要工作条件和物质保障;
(6)顾问律师应有的知情权;
(7)法律顾问费的支付标准和办法;
(8)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9)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10)违约责任;
(11)解决争议的方法。
律师与顾问单位签订了法律顾问合同后,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应依法律顾问合同的规定或聘方的授权委托提供法律服务,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在聘期内提前解除法律顾问合同时,双方应签订解聘协议,并就善后事宜的处理予以书面约定。
法律顾问合同期满或终止前,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立主动就是否续聘征询聘方意见,若聘方有意续聘,应及时就续聘条件进行磋商,以保证法律服务的连续性。法律顾问合同因期满或法律服务事项完成而终止后,律师要及时写出总结报告,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归卷备查。
律师事务所与顾问单位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办理,依法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防止争议的产生。
第九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中的风险及防范
(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中的主要风险
1、服务不到位导致顾问单位经济损失或导致其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法律适用不当导致顾问单位经济损失导致其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工作方法不当导致顾问单位经济损失导致其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风险的主要防范措施
1、加强律师自身的素质建设,做到与时俱进;
2、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及工作责任心;
3、为顾问单位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使责任明确化,从而减轻及防范风险;
4、对于顾问单位的违法要求律师应即时拒绝,并向顾问单位阐明拒绝办理的法律依据。
第十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应尽的其他义务
(一)保密义务
律师在担任法律顾问过程中除按照顾问合同履行相关义务外,同时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对其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接触、了解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宜公开的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在顾问合同到期亦应当将上述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所接触、了解的秘密、机密视为后合同义务而予以保密,严格恪守行业规范及执业道德。
(二)防止利益冲突义务
担任聘方法律顾问的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如果同时担任合同双方或当事人双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与其均有利益关系的,应依照相关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则,来避免因此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并积极向顾问单位进行解释或说明防止争议及纠纷的产生。
(三)防止不正当的同行竞争
担任聘方法律顾问的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以及《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来进行同行业的竞争。防止行业内部出现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以及诋毁同行的行为出现。
乔嗣勇律师
联系电话:13033342948
二O 年 月 日
关于某公司向xxx先生借款人民币400万元事宜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编号: 号
Xxx先生: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接受您的委托,指派乔嗣勇 律师就某公司向您借款人民币400万事宜提供法律建议。该法律建议供您在做出出借行为并签订《借款合同》时参考。
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主要适用的法律依据和声明
(一)主要适用的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声明
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仅限于出具之日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司法解释;本意见书的事实依据仅限于出具之日本律师事务所获知的与题述事宜相关的资料信息;本意见书仅供收件方就题述事宜进行参考之用,本律师事务所未许可收件方以其他任何目的或意图,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披露、解释或者利用。
二、出具本法律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和材料
1、xxx先生口头陈述借款给某公司人民币400万元的事宜;
2、xxx先生口头陈述某公司没有实际的抵押物,设立不了抵押权。某公司有一些有使用权的商铺、仓库等,若借款期限届满后,某公司没有钱还,xxx先生认为可以代收这些商铺、仓库的租金等作为偿还该笔借款的资金来源。
3、该笔贷款由某公司承担利息(利率未告知受托人)。
4、委托人xxx先生没有提供其他任何书面的材料。
三、根据委托人xxx成先生提供的信息,本律师就本咨询事宜做出如下法律分析,并向委托人释明相关的法律依据。
1、借款人民币400万元的法律关系及存在的法律风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某公司向xxx先生借款人民币400万元的行为,属于合同类型中的借款合同,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债权债务权利义务关系,若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那么xxx先生将成为该借贷关系中的债权人,相应地,某公司即为该借贷关系中的债务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债权人享有债务到期后,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的权利,相应的债务人就应当履行及时偿还借款及利息的义务。本案中的行为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风险一:¥400万到期债权能否实现及实现的途径?
本案中为保护出借人(xxx先生)实现400万的债权,降低借款人贷款到期没有偿还能力的风险,建议:
(1)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调查及还款能力调查。
(2)信用调查、还款能力调查有困难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物作为担保,设立抵押权并向相关部门进行抵押登记(登记备案的抵押权实现顺序优先于其他抵押权、或者债权,所以登记为必要)。此种情况下,若借款人到期没有偿还,出借人便可对其抵押物优先受偿,实现债权;或者要求第三人为借款人的借款行为提供保证(应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予以考虑),此时,若借款人没有能力偿还借款,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满足前述第(1)(2)建议时,方可签订《借款合同》,并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借款数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借款利息、还款资金来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式等。
风险二:约定的借款利息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若高于,超过部分则无效且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同时关于利息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意见》第7条对此种情形做了明确的规定即: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2、本案某公司有使用权的商铺能否设立抵押权的问题。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①]、《担保法》第三十四条[②]的规定,本案中某公司只有使用权的商铺不能作为其设立抵押权的财产。本案中仅能确定该公司拥有使用权,不具有可设立抵押权的抵押物的特征。
四、对该事项的处理意见
本案中若满足本法律意见中上述第三部分的条件,则可以向借款人出借;若不满足,建议慎重对待,以降低可能造成出借人的损失的风险。
以上建议,是本所律师按照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做出,供委托人参考。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
乔嗣勇 律师
2013年05月23日
律师承办合同审查业务指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3-19
律师承办合同审查业务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初稿)
第1条 本指引的定义及提示
1.1 本指引所称之合同审查业务,系指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就其送审的合同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及律师的专业判断,通过检查、核对、分析等方法,就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他缺陷提出意见的专业活动,不包括任何修改活动。
1.2 本指引所称之委托人,系指将合同提交律师进行审查的合同当事人。
本指引所称之相对人,系指待审合同中,除了委托人以外的合同其他当事人。
1.3 本指引所称之交易目的,系指委托人送审合同所在的交易中,委托人进行交易的真正动机或想要达到的目的。
1.4 本指引所称之买方,系指通过支付价款或酬金的方式,换取产品或服务的交易方;本指引所称之卖方,系指通过提供产品或提供服务,换取价款或酬金的交易方。
1.5 本指引中所描述的各项工作,侧重于从买方的立场对卖方及卖方提交的合同进行审查。
1.6 本指引所描述的工作内容,仅作为律师从事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时的参考,不作为评判执业过错的依据。
第2条 合同审查中的特别事项
2.1 合同审查业务一般仅对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基于法律的规定及律师的判断提供意见,并不进行条款的修改。除非是以纠正个别措词或笔误的方式提供审查意见,否则对于条款的修改属于合同修改业务。
2.2 律师在审查中应当注意,除了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务院所属部门规章外,还存在大量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这些地方法规及各类规章未必导致合同无效,但可能导致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或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因此必须在所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础上提出审查意见。
除此这外,对于无名合同的审查,还应注意合同法分则及民法中的规定。
2.3 律师在审查中应勤勉尽责,查清与合同效力有关的相关法律,防止因工作失误或未能发现足以引起合同无效的法律瑕疵而导致合同或部分条款无效,并借此防范执业风险。
同时,律师应发现并提示委托人合同中所存在的对其不利的条款,但是否接受该等条款应由委托人自行决定。
2.4 合同中的价格、质量标准、付款方式、履行方式、验收规范等本身并不属于法律条款,总体上属于商务条款。对于商务条款,如存在不明确或明显不利于委托人的情形,应提醒委托人注意其中的不利因素,并告知委托人自行审查。
2.5 审查结论必须依据法律及事实作出,而且必须结合合同目的、其他约定读懂条款含义,除非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及委托人提供的基本事实作为依据,不得以主观臆断得出武断的结论,防止因此而产生执业过错。
第3条 合同送审稿的接收
3.1 律师在接收合同送审稿及辅助性的背景文件、参考文件时,应尽可能避免接收原件,以免造成管理上的不便或造成遗失、破损、污染。
如必须接收原件,且委托人在移交时要求律师签收,则相关原件在归还时一定要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签收。
3.2 如有可能,应要求委托人提交电子文档,以便于保管和修改,并易于保持版面的整洁。
接收以电子文档方式送审的合同以及辅助性的背景文件、参考文件时,应将来稿的文件名另存为标准的文件名,包括委托人的字号、文件性质、递交日期,以便日后管理。
3.3 如果委托人有保密要求,可选择与委托人签订保密协议后再开始工作。该保密协议应当包括保密的事项、范围、期限等内容。
委托人要求在审查后归还文件的,应记录并由双方签收交接及归还情况。
第4条 对于送审目的的了解
4.1 在接收委托人提交的文档及背景文件、参考文件时,应主动询问委托人交易所要达到的目的、主要的问题所在、送审合同的形成背景、合同提供方、委托人在交易中是否强势等信息,以便于判断工作内容、工作重点。
4.2 如果需要,应针对委托人的送审合同稿及背景情况,要求委托人提供合同所需的附件、合同中所提到的文件、委托人的工商登记情况等,以便于得出正确的合同审查意见。
对于以邮件方式送审的电子文档,可事先约定由委托人在提交的同时,随邮件提供审查要点、工作目标、背景情况等信息,以便开展审查工作。
4.3 如果委托人未对送审稿提交背景说明及工作目标说明,律师可根据需要按自己的判断去审查合同,也可主动向委托人询问交易背景、工作目标等信息,以便于完成工作。
第5条 审查意见的一般处理
5.1 对于委托人送审的电子文稿,应另存为规范的文件名称并标注日期,同时将附属资料一并列入专用的文件夹。任何审查均针对另存的文件,原文件仍旧保留以资日后核对。
5.2 对于委托人送审的纸质文稿,应复印后保留原稿,而无论原稿为复印件还是原件。任何审查工作均在复印件上进行,同时所有文件应装入文件夹以便于管理。如果可能,可将纸质文稿转换成电子文档,并在保留原稿的基础上进行审查工作。
5.3 对于送审合同的审查,应当尽可能保证原稿与审查意见的可识别性。
5.3.1 对于电子文档,应以批注的方式提交审查意见。如以其他方式,应注意改变字体颜色以便识别原稿,并在加入的内容放在括号内。
5.3.2 对于纸质文档,应以规范的校对符号等方式提交审查意见,将意见写在纸页的空白处,并注意防止原稿文字无法识别。如果需要,应在问题部位加注序号,并另用纸张说明各序号下存在的问题。
5.4 对于来稿中表述不清或用意不明的条款,律师可以通过问询并得到准确答案后,提供审查意见。也可以直接在审查意见中写明该条款或措词无法理解、语意不明等。
第6条 对于内在问题的审查
6.1对主体合格性的审查
对于有资格限制的交易,律师应当审查相对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许可等方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其中:
⑴对于营业执照的审查,应注意根据其原件判断相对人的经营期限、经营范围、是否年检等信息,以判定其身份是否符合工商法规的规定;
⑵对于资质等级的判断,应审查其相关的资质证书,以确定其是否合法、有效并在合法的范围之内;
⑶对于特种产品或特殊行业,应审查其是否符合相关的生产许可或服务许可的相关许可制度,以确定合同是否存在效力问题;
⑷如合同系由卖方提供专业服务,还应审查卖方提供专业服务的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
6.2 对内容合法性的审查
审查合同合法性应当根据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或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各类规章的规定,其中审查合同是否可能无效只能依据国家法律及国务院行政法规。这类工作主要包括:
⑴审查合同中的约定是否与法律强制性规定冲突;
⑵审查合同中所用的法律术语、技术术语是否规范;
⑶审查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属性是否一致,特别是有名合同的名称与合同内容是否存在冲突。
6.3 对条款实用性的审查
律师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行业性质、产品特性、相对人情况等,审查合同中是否具备避免争议或明确权利义务的实用性条款。如果合同审查只是日常性的审查或委托人没有此项需要,可以不进行此类审查。此类审查包括下列内容:
⑴是否根据交易特有风险界定双方各自的责任;
⑵是否根据标的特点设定避免争议的条款;
⑶是否根据违约特点设定界定责任的条款;
⑷是否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情况设定实用性条款;
⑸合同中明示的或隐含约定的管辖条款对委托人是否有利。
6.4 对权益明确性的审查
在审查合同时,应注意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以避免当事人因权利义务不明而丧失权益或导致损失。此类审查包括可识别性、明确性。
⑴交易内容是否明确、具体、可识别;
⑵交易程序是否明确、具体且定有时限、责任方;
⑶争议处理方式是否明确具体且有时限、责任方;
⑷条款之间是否由于配合问题而存在权利义务不明确的缺陷;
⑸是否由于表述不严谨而存在权利义务不明确;
⑹权利义务及违约是否具备可识别性;
⑺附件内容是否明确、是否与合同正文冲突,如有冲突是否有解释顺序。
6.5 对需求满足性的审查
实现交易目的是合同的意义所在,但如委托人未提供相应的背景或要求,则律师可以不进行此类审查。此类审查包括:
⑴判断合同条款能否达到委托人所要求的目的;
⑵判断标的物能否满足委托人的交易目的。
第7条 对合同外在问题的审查
7.1 对结构体系性的审查
建立合同结构体系的目的在于确定合同条款间的秩序,使之符合阅读的习惯,从而便于合同的阅读、理解。对于结构体系性的审查一般仅针对委托人自行制订并用于长期使用的合同文本,除非委托人有明确要求,对于相对人提供的文本一般不进行此项审查。此类审查包括如下内容:
⑴是否将合同内容分成若干主题,以便于内容的安排及理解和使用;
⑵各主题之间是否条理清晰、分割合理、内容相互分开;
⑶各主题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履行中的时间顺序或先后顺序,从而便于履行。
7.2 对条款完备性的审查
此项审查的目的,是通过对合同已经设立的各层标题,判断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检查是否缺失影响合同履行及权利义务明确的条款。
对于篇幅较大但未设立标题体系的合同,可先整理出不同层级的标题,然后进行此项审查。此类整理仅为辅助审查之用,也可用于后续的修改。
⑴判断各层级的标题体系是否合理、完整;
⑵判断最小标题下的条款是否完备、假设了所有可能性;
⑶审查合同的辅助性条款是否完备,足以明确合同本身的秩序并能够满足解决争议等情况下履行附随义务所需。
7.3 对合同严谨性的审查
在审查合同时,律师应当注意到合同的思维是否严谨,以防止因合同约定不严谨而产生的缺陷,避免因约定不明确或冲突而产生的争议。主要关注点有:
⑴合同中是否由于假设不足而导致某些情况未予约定,从而导致权利义务不明确;
⑵是否存在有禁止性规定但无违约责任条款,以及类似的合同条款;
⑶是否存在由于术语或关键词不统一而造成的条款冲突,或存在影响权利义务明确性的表述不一致;
⑷合同生效的时间是否控制得当、辅助条款是否利于合同履行或争议处理。
7.4 对表述精确性的审查
文字表述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载体,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应当关注由于表述问题而可能存在的缺陷。对于此类缺陷,如果仅为一般审查,只要不会产生歧义、权利义务明确,可概括性指出而不必逐项审查。
如果送审合同系委托人的文本,特别是用于长期使用的合同,则应逐项指出其缺陷。这些内容包括:
⑴语言风格是否适合合同所应具备的风格;
⑵标点符号的使用是否符合使用规范;
⑶用词、用句是否符合法律文书的特定表达方式;
⑷用词或词组的内涵外延是否精确、指代用词的指代关系是否明确;
⑸行为人是否明确、承受人是否明确,以及句间关系是否明确、流畅;
⑹合同条款中是否存在严重影响交易目的实现及合同履行的语言歧义现象。
7.5 对版面美观度的审查
本项审查一般仅对委托人提交的,由委托人起草或整理后以委托人方文本形式出现的合同,尤其是准备长期反复使用的合同。对相对人提交的文本,除非委托人另有要求,一般不进行此类审查。
⑴合同排版是否整齐、美观、大方,其中采用中文版式的合同应审查是否符合中文的排版规范;
⑵全文的版式必须整齐划一,是否存在不同的排版形式混杂使用;
⑶不同层级条款序号的使用是否符合规范或习惯,各层序号是否连贯并显示出明确的层级,页码是否连续。
第8条 合同审查成果的提交
8.1 律师无论以何种方式向委托人提交审查工作成果,必须保留来稿及提交稿并予以归档,以备查询及资料积累。
对于以电子文档的方式提交工作成果的,也必须保留原稿与提出审查意见稿,以便工作经验的积累及日后的核对。
8.2 律师提交合同审查工作成果时,委托人提交纸质文档且对提交工作成果没有要求的,可以直接在来稿复印件上手写审查意见,并以回传的方式或复印留底后提交的方式,向委托人提交工作成果。
对于以电子文档方式提交的工作成果,可以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尤其是以邮件存放于服务器上的电子邮件方式提交,以便保留提交的证据。
8.3 如委托人有明确的指示或由于关系重大律师认为有必要,应以正式的法律意见书的方式提交。法律意见书应描述委托人所提交的来稿及其他辅助材料、委托人对背景情况的介绍、委托人对于审查的要求,以及律师审查、分析所依据的法律,以及审查的结论。
一般情况下,在提供工作成果时应注明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8.4 提交审查工作成果,律师应履行附随的告知义务,对于审查的范围、委托人需要掌握的内容进行告知,防止委托人因误解或理解错误造成损失。
特别是对于应由委托人自行决策或审查的内容,应当明确告知。如委托人要求的审查时间非常紧迫,应注明因委托人要求的时间较紧,只能提供目前的意见。
8.5 除非委托人因时间紧迫而放弃要求,否则律师所提交的审查意见必须是文字通顺、观点准确的正式结论,不应存在表述方面或法律方面的任何瑕疵,也不应存在任何不符审查要求的问题。
对于无法确认的问题应当明确告知,不得基于主观判断给予肯定的结论。
8.6 律师所提交的合同审查意见应当符合执业规范及职业操守,对原稿存在的问题或相对人的条款应客观评述而不应进行贬低。
除针对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或其他缺陷,通过提醒、评述等方式提请委托人注意外,是否应该交易不属律师工作范围,不应作为合同审查意见提出。
8.7 在提交工作成果以后,律师应主动关注委托人的反馈,以便发现工作中的问题、积累工作经验,便于工作质量的不断改进与提高。
[①]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②] 《担保法》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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