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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从一起强奸获缓刑案,浅析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发布时间:2020-1-9 2575人看过

以案释法  从一起强奸获缓刑案,浅析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案情简介:

201935日,丁某男通过微信被害人刘某女买菠萝认识36日晚上,丁某男以买菠萝为驾驶轿车到元谋县元马镇刘某女的住处主动要求和刘某女去送菠萝,并邀请刘某女吃宵夜37日凌晨1时许丁某男开车将刘某女到元谋县元马镇源达路特石化加油站对面路边,违背刘某女的意志在自己所驾驶的轿车的副驾驶座位上,对刘某女实施强奸。

2019322日丁某男因涉嫌强奸罪被元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322日被元谋县公安局逮捕;2019517日元谋县公安局将案件移送元谋检察院,元谋检察院经两次延期,两次退侦后于20191018日以强奸罪罪名将该案起诉至元谋法院。

办案经过:

20194月底,丁某男的父母慕名来到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找到乔嗣勇律师,并于当日办理了委托手续,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接受丁某男父母的委托,并指派乔嗣勇、李海波律师作为丁某男涉嫌强奸罪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了丁某男。通过会见,律师对案件有了初步了解,律师判断本案中除了具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主观言证据外还将有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客观证据。而且本案主观证据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一定存在诸多相反的、矛盾的地方

案件分析:

根据律师会见以及后期阅卷了解到的案件信息结合我国刑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本案的争议焦点不在于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否发生过性关系,焦点在于1.案发当时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是否是违背被害人意志的?2.被告人是否使用了暴力?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结合犯罪构成以及我国刑法分则263条条文分析强奸罪: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是男子,教唆、帮助男子强奸妇女的女子,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种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必须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判断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要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性格、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不能将妇女抗拒作为违背其意愿的唯一要件。对于有的被害妇女由于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应认定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同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如呆傻妇女或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的,由于这些妇女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无论其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妇女罪。(2)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这里所说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施以殴打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迫使妇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手段,如以杀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亲属相威胁的,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的,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及妇女孤立无援的环境相胁迫的,等等。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手段,如假冒为妇女治病而进行奸淫的,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的,将妇女灌醉、麻醉后进行奸淫的,等等。

归纳上述观点就是构成强奸罪必须是“违背妇女意志和强制手段的统一”,强奸妇女罪的本质特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违背妇女意志,二是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等强制手段。

    就本案的证据而言,能够证实的是双方确实发生过性关系(有鉴定意见),但是证明当时情况即被害人是自愿还是不情愿的证据就是被害人和被告人双方的言证据,而双方的言证据又是相互矛盾的。对于此,律师提出从主观上来讲,本案中被告人不具有强奸的预谋,本案事发偶然,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存在着对强奸的定义以及有没有违背被害人的意志理解上和认识上的误差。 如果仅仅考虑到被害人的陈述而不顾被告人的辩解,对于这种一对一又相互矛盾的言证据来说一旦被害人反悔是非常危险的事情。从客观上讲,被告人的行为性质比较典型的强奸行为,手段不恶劣,情节较轻微。本案中被告人虽然涉嫌强奸罪,但是综合上面所说的本案的情节、手段等因素再结合被害人的一个事中事后反应来看,她受本案的影响不大,本案的危害后果不严重。强奸罪除了极少数情况下会对被害人的身体造成有形的伤害外,绝大多数的伤害都是无形的精神上的,甚至有的案件会对被害人造成严重的心理阴影。我们无法猜测思想活动,但是客观行为反应主观想法,我们可以通过一个人的言行举止来判断她的想法,在本案中,结合被害人案发第二天的一系列的外部活动,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并没有受到多大的精神伤害。

 

关于本案辩护方案的选择

强奸罪是一项性质恶劣的刑事犯罪,严重侵犯妇女的人身权利及性自由权,使妇女的身心健康遭受严重摧残,因此刑法规定对于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四条常见犯罪的量刑(三)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也就是说强奸罪的最低刑是三年,一旦被告人被判处实刑最低的刑期都是三年。考虑到适用缓刑的条件之一是认罪,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律师建议被告人认罪(在本起案件中,案发当时只有被害人和被告人在场因此本案中疑点重重)。而律师在做无罪辩护的同时也提出本案中对于被告人有利的量刑情节。律师即做无罪辩护又做罪轻辩护的法律依据根据刑诉法第三十七条相关规定,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另外,本案中律师做无罪辩护是否与被告人认罪矛盾?我们认为是不矛盾的,全国律协《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依法独立履行辩护职责。

 

 

案件结果:

本案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丁某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法院认为被告人以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但被告人能够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外被告人能够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并且取得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过程,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以及被害人的谅解程度,认为被告人有悔罪的表现,辩护人提出建议对被告人使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的事实,情节以及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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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案心得: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始终是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的出发点,本案虽然是一起强奸罪,但是如前所述本案疑点重重,而刑罚对被告人剥夺的自由却是严厉的,一旦发生错误将无法弥补。为此在目前的体制下如何使被告人最低限度地受罚律师的职责所在。

承办律师及作者:乔嗣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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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嗣勇,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凌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刑事委员会主任,云南省及昆明市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云南资深、知名律师,联系电话:13033342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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