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在网上公布他人隐私相威胁 强迫他人向其发送裸照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
发布时间:2019-12-2 4248人看过
以在网上公布他人隐私相威胁
强迫他人向其发送裸照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底,袁某在网上看到牛某发布的名为网约看电影实为卖淫的信息,于是联系牛某,双方互加微信后,谈好了卖淫的时间、价格、地点等,牛某还按照袁某的要求通过微信给袁某发了几张自拍照。当牛某依约来到昆明某酒店大堂,发现袁某根本不在云南,却还要求她继续发送自拍裸照,牛某感觉被戏耍,便拒绝了袁某的要求。袁某于是以在网上公布牛某卖淫的事及照片相威胁,强迫牛某继续发裸照,牛某不得已发了两张胸部裸照(无法确定是否其本人),但袁某不满意,依然不断威胁并要求牛某发全身裸照,牛某拒绝并且声称要报警,袁某于是编辑了牛某卖淫的信息在网上发布,但对照片做了马赛克处理,并且在发布后几分钟就主动删除了。2019年11月10日,昆明警方前往袁某居住地将其抓获,并以强制猥亵罪对其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
2019年11月14日下午,在袁某被拘留后的第五天,其母亲从外地赶来昆明,委托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乔嗣勇律师、朱惠萍律师作为袁某的辩护人。当时,作为母亲的委托人非常着急,但其对儿子涉嫌什么犯罪行为一无所知。律师接案后,认为会见嫌疑人是了解案情的唯一途径,而只有了解了案情,才能提出有针对性的律师意见,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于是律师安排第一时间去看守所会见了嫌疑人袁某。
袁某看起来焦虑而疲惫,但思维缜密,逻辑清晰,见到律师,如同见到救命稻草。了解到全部案情后,律师归纳出以下几点基本事实:
1、牛某本系卖淫女,与袁某在网上就卖淫事项进行了商谈并达成一致,自愿发送自拍裸照给袁某,直到牛某发现受袁某戏弄,卖淫意愿落空,才拒绝继续给袁某发送照片。
2、袁某以在网上公布牛某隐私相威胁,逼迫牛某继续发送全身裸照,牛某无奈给袁某发了两张胸部裸照。
3、双方从始至终都未见面,没有任何实质上的肢体接触。
居于以上事实,律师认为袁某的行为不符合强制猥亵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决定做无罪辩护,并取得了委托人的同意。接着,律师前往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得知该案已在前一天送到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律师于是立即起草了“请求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提交检察机关,并多次约见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当面交流意见,检察官认真听取并研究后,采纳了律师意见,并建议嫌疑人与被害人沟通取得谅解后,最终做出了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袁某在被刑事拘留11天后重获自由。
律师观点:
1、强制猥亵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刑法上的强制猥亵,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他人的性意愿,强行对他人实施除性交以外的会引起他人内心的羞耻感和厌恶感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且达到能够完全控制他人身体或意志,使他人根本无法反抗,从而违背他人的性意愿或性的自主决定权。
其次,本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必须是强行对他人实施了足以引起其羞耻心和厌恶感的有关性的行为,通常是指有实质肢体(特别是私密部位)接触或当面可见的行为。
第三,在当今互联网时代,强制猥亵罪有没有新的表现形式呢?学界的通说认为,行为人通过揭露他人隐私等手段迫使他人向其发送裸照等淫秽图片的,不应认定为强制猥亵,但迫使他人与行为人进行淫秽视频或裸聊的,可以认定为强制猥亵。
2、本案袁某的行为不符合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
第一,嫌疑人袁某与牛某从未谋面,所有的交流都是通过微信进行,不存在实质的肢体接触,牛某在袁某的胁迫下,也只发送了两张胸部裸照给袁某,不具备强制猥亵罪的客观行为要件。
第二,袁某的胁迫行为不足以让牛某完全无法反抗从而违背牛某自由决定意志的程度。因为这种胁迫并非现实中当面发生的,牛某的身体并未受到袁某控制,她有足够的时间和自由去寻求救助,比如报警。可见,袁某并未真正侵害到牛某的性的自主决定权。
综上,律师认为,本案中袁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制猥亵罪。
案件结果:
依照刑法第237条的规定,如果袁某的行为被认定为构成强制猥亵罪,则将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本案中,袁某一贯被认为是品学兼优的好孩子,现任某大型集团公司中负责技术研发和管理的中高级管理人员,管理着公司的重点在建项目,另外,袁某系单亲家庭,又是独子,其年近七十的母亲因儿子突然被抓着急上火,千里赶来昆明寻求律师帮助。如果袁某被判刑,意味着他将失去工作,公司利益也会受损,其年迈的母亲更难接受。所以,律师受理案件后,没有丝毫懈怠,立即开展工作,第一时间会去见嫌疑人,详细认真分析案情,研究法律规定,及时联系相关办案部门,起草和提交全面的律师意见,努力争取与承办检察官多次沟通案情和法律意见,最终得到办案机关的认可并采纳,使袁某在最短时间内重获自由,没有影响其工作,也与母亲欢喜团圆。



乔嗣勇,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凌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刑事委员会主任,云南省及昆明市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云南资深、知名律师,联系电话:13033342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