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案说法,浅析什么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发布时间:2019-9-19 1183人看过
以案说法
浅析什么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本是深圳一家工厂里面的工人,因受从小一起长大的闺蜜的邀约,便于2016年初来到昆明工作,她的闺蜜称给她介绍的这份工作不但工资很高,而且不像在工厂里那么辛苦。张某某现在的工作就是每天打电话或是见面跟人聊天,谈谈理想、谈谈人生抱负,并以帮介绍工作的名义让别人通过交纳会员费的方式加入组织。刚开始的时候张某某就怀疑这是个传销组织,但是一方面是她的闺蜜待她非常的好,她不好意思拒绝,另一方面是她看到自己租住的整个小区都是同行,别人还带她听一些省上的“领导”讲话,大家都这么做也没有出什么事,再加上自己也交了会费,如果此时就退出的话那么费用就白交了。于是抱着将信将疑的态度,存着侥幸的心理,张某某把自己的儿子及其他亲戚、朋友也拉了进来。
本案涉案人员多达一百余人,在侦查机关初步调查后绝大部分人都被释放,约有三十人被刑拘。2017年5月,张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昆明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拘留,立案侦查。
办案经过
2017年5月中旬,张某某的家属慕名找到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乔嗣勇律师并办理了委托,该案由乔嗣勇、李海波律师担任张某某的辩护人。通过与委托人的沟通,律师对该案有了初步的了解,随即前往张某某被羁押的昆明市看守所会见。结合会见了解到的案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律师分析张某某只是传销案件中一般的参与者,本身也是受害人,还尚未达到我国刑法规定的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应受刑事处罚的程度。律师积极与办案的侦查人员取得联系,沟通交流律师对本案的法律意见,同时提出对张某某的取保候审申请。后经侦查机关的讨论,充分采纳了律师的意见,最终对张某某采取了取保候审的措施。
案件分析
我国刑法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刑法条文看出我国刑法对此类犯罪追究的是组织、领导或者在传销活动中起关键性、决定性作用的人,对一般的参与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传销组织是一种“金字塔”型的销售模式,因而对犯罪嫌疑人的组织、领导行为的确定较困难。通常意义上,在传销组织中除了最底层的销售人员,其他层级的传销人员都存在组织领导行为,但是刑法的立法本意并不是要打击所有的传销人员,因此正确理解传销组织中的组织、领导行为尤其重要。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所谓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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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
任何一个犯罪构成都包括四个要件即:客体要件、主体要件、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本罪也不例外: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通常是货币。传销常伴随偷税漏税、哄抬物价等现象,侵犯多个社会关系和法律客体。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但不是所有的传销行为都构成犯罪,情节一般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只有行为人实施传销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要区分传销罪与直销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若在直销行为中出现夸大直销员收入、产品功效等欺骗、误导行为,应由直销监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而不应视为传销罪。
情节严重的认定应结合传销涉案金额、传销发展人员数量、传销中使用的手段、传销造成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衡量。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策划者,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对一般参加者,则不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 年6 月18 日《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 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故对专门从事传销行为的公司,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对其组织者和主要参与人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传销行为,为国家法规所禁止,但为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实施这种行为,且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和积极追求的态度。
案件结果
在充分听取律师意见后,办案机关经过讨论,最终决定对本案的嫌疑人张某某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在张某某被释放后,本案中仍然有三十以上涉案人员被羁押。
律师心得
传销案件由于涉案人员广、隐蔽性强、交易对象的不确定性,极易给社会造成不稳定的因素。近年来传销案件死灰复燃,以各种变相传销的方式出现,巧立名目、种类繁多,不明真相的人稍不注意就会陷入其中。但是万变不离其宗,传销案件的本质特质就是诈骗,传销活动带有欺骗性质,就是利用了人的一些弱点,比如不劳而获、从众心理、侥幸心理等等。律师通过办案了解到,其实传销案件中很多人是由一开始的被害人逐渐变成加害人的。
承办律师简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