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案说法——浅析商事犯罪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发布时间:2019-9-11 1340人看过

2016年1月赵某某应聘进入昆明一家资产管理公司上班,职务是理财顾问,她看到该公司规模很大,有自己独立的办公写字楼,注册资金也是几千万,她觉得自己很幸运,能在这样高大上的公司做理财顾问。入职后,公司对她进行了岗位培训,她了解到理财顾问就是给客户介绍公司相关的一些投资理财产品,顾客满意就签单,顾客签单投资后理财顾问就能拿到提成。在培训结束后正式上班,赵某某觉得自己充满干劲,于是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便拉到七单业务,合同金额达到人民币30万元。2016年底公司因资金链断裂,老板跑路,公安局经侦大队立案侦查,截止此时,赵某某签单的合同金额达到70万元。2017年6月初,昆明市公安局某公安分局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赵某某等10名嫌疑人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
嫌疑人赵某某的家属慕名找到了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乔嗣勇律师,并委托了乔嗣勇、李海波两名律师为张某某提供法律帮助。接受委托后,律师即刻展开了工作,律师前往昆明市看守所会见赵某某。当看守所狱警将赵某某带至律师会见室,赵某某见到律师时,忍不住失声痛哭。律师通过与她的谈话了解到她之所以会有如此激烈地反应,是因为公安通知她让她到派出所做个笔录,当她去到派出所后就马上被抓起来了,她认为自己没有触犯国家法律,有一种被迫害的感觉,然后在看守所里跟管教民警说要求请律师,民警根本不理她,于是便陷入无望之中,直到见到律师一颗悬着的心才放心来。她向律师倾诉她当时到公司时候特别留意了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证照,并且公司的管理制度也很规范,还跟他们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根本想不到自己所做的工作是涉嫌犯罪的。律师向赵某某详细地解释了有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赵某某认识到自己确实因为不懂法有可能真的触犯了国家法律。律师详细了解案情后,表示赵某某取保候审的可能性非常大,赵某某此时完全恢复了平静。会见结束后,律师联系了侦查机关的承办人员,并与之交换了意见,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法律意见书》,侦查机关在经过讨论后的第三天终于做出同意取保候审的决定。
案件分析
本案中嫌疑人为什么没有意识到自己涉嫌犯罪了?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下什么是自然犯罪与法定犯罪?
一、关于自然犯罪与法定犯罪的概念及二者的区别
把犯罪划分为自然犯罪和法定犯罪的是意大利犯罪学家加罗法洛。按照加罗法洛的解释,自然犯罪是指违反人类怜悯情操和正直情操的任何犯罪行为,例如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盗窃、强奸、放火等。无论在何种社会制度下,无论在何种法律背景和文化背景之下,这些行为在本质上都属于恶行。法定犯罪是指只有法律规定为犯罪才属于犯罪,否则就不是犯罪的行为,例如走私、偷税漏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这些行为不存在本质上的邪恶性,也不容易被行为人认为是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违反伦理道德,即使没有法律规定也属犯罪的行为是自然犯,没有违反伦理道德,只是由于法律规定才成为犯罪的行为是法定犯罪。
由上述的概念及区别可看出,法定犯罪并不一定是违背人类的道德良心,而是由于违背了法规。随着社会的变迁,犯罪现象的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在传统农业社会,犯罪现象以传统暴力犯罪和财产犯罪即传统自然犯罪或街头犯罪为主要形态;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社会,各种各样的法定犯罪成为犯罪现象的主要形态,并在犯罪现象总量中占据绝大多数。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在法定犯罪中有一类犯罪也迅速增长,这就是商事犯罪。
二、何为商事犯罪?
简单地说所谓商事犯罪就是商事领域的犯罪,是指违反商法强行性规定,严重危害商事关系,触犯刑法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商事犯罪直接发生在专业性极强的商事领域中,此类犯罪具有超强的专业性及隐蔽性,并且具有涉众化、职业化、网络化的特点。纵观我国刑法典,商事犯罪罪名有137个之多,占据刑法罪名四分之一强,商事犯罪主要范围集中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主要罪名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伪造、变造囯库劵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罪,行用卡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等。
本案中所涉及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是属于商事犯罪。
三、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本罪的犯罪客体: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有关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还为之。
案件结果
本案赵某某在律师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后的第三天获得了取保候审。
案件心得
律师在办理本案中,通过会见了解到案情,并对案情进行研究,找出办理本案的思路,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有两点:第一嫌疑人的主观上是否具有犯罪明知的故意;第二嫌疑人是否属于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为本案是单位犯罪,单位犯罪的处罚对象是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经分析,本案中嫌疑人虽然名为公司的理财顾问,实际上就是一名普通的业务员,对公司的经营模式也不是很了解。因此律师就这两点向办案机关提出法律意见,最终办案机关采纳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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