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案说法 | 涉嫌妨害公务罪,看律师如何有效辩护
发布时间:2019-9-19 2588人看过
以案说法
涉嫌妨害公务罪,看律师如何有效辩护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黄某是一家公司的高管,小孩发高烧着急去看病,行车至昆明滇池星城与驼峰街交叉路口时,因自行车比赛对该路段实施临时交通管制,因比赛尚未正式开始,黄某及父亲请求当时执勤的警察吕某放行,并请吕某向上级领导请示一下,遭到吕某的拒绝。黄某心里着急指着警察吕某骂脏话,双方矛盾加剧并且发生肢体冲突,后黄某一拳打在警察吕某左脸上,造成吕某软组织受伤的轻微伤后果,黄某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刑事立案。
办案经过
嫌疑人被刑事立案后,其近亲属慕名找到凌云律师事务所乔嗣勇律师,并依法委托凌云律师事务所乔嗣勇、李文慧作为黄某的辩护律师。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展开工作,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并到检察院对全案卷宗材料进行了阅卷,提炼出案件几个重要事实:
1、嫌疑人黄某涉案的动机是为送发高烧的小孩去看病,爱子心切、情有可原;
2、黄某辱骂警察并且动手打警察吕某一拳,只是造成吕某轻微伤的结果;
3、妨害公务的行为没有发生交通堵塞、比赛秩序混乱等其它严重后果;
4、黄某过去因防卫过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释放后距今已满15年,不属于累犯;
5、黄某在平时工作生活中遵纪守法,在单位工作敬业。
对案件事实有了基本的了解和认识后,辩护人及时和检察官交流并提出《律师法律意见书》,提出本案虽有违法行为发生,但属一般违法,同时积极和办案部门联系,特别是和黄某一起找到警察吕某真诚赔礼道歉,最终取得吕某谅解;庭审中律师的辩护意见被呈贡区人民法院依法采纳,黄某最后被判单处罚金。
案情分析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
2、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单位组织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则以该罪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3、犯罪客体:妨害公务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活动,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4、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是严重影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工作的行为。
纵观本案,黄某辱骂警察并打伤警察的行为虽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没有发生交通堵塞、比赛秩序混乱等严重后果。嫌疑人黄某与警察发生争执是因为孩子生病、救子心切、情有可原,确实与一般妨害公务的行为不同。
案件结果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本案黄某过去犯有前科,如果没有律师的有效辩护,黄某有可能被判处三年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对黄某单独判处罚金5000元,在有前科的刑事案子中能够获得如此轻判实属不易,黄某为家中独子,父母年迈,孩子幼小,如此从轻的刑事判决既保住了工作也挽救了家庭。
办案心得
1、律师接受委托后要及时会见嫌疑人、及时和办案部门联系、阅卷,认真分析案情和法律,特别是要善于从复杂的案情中,认真把握案件的本质,及时提出律师法律意见;寻找案件的突破点,如是否主从犯、有无立功、自首情节,作案动机、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因素,争取从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为被告人争取合法权益。
2.作为嫌疑人及近亲属,要崇尚法治,敬畏法律,遇事要冷静处理,不要冲动。亲人被刑事拘留后,要在第一时间聘请律师,律师在最早的时间介入案件,能够尽快掌握案情,为嫌疑人争取取保候审,及时提出法律意见,可建议办案部门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及时变更罪名,依法维护嫌疑人合法权益。而到审判阶段才聘请律师,难免司法部门会先入为主,导致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办案律师

乔嗣勇,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凌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刑事委员会主任,云南省及昆明市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云南资深、知名律师,联系电话:13033342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