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有一天你被非法“监视居住”了
发布时间:2019-9-11 1352人看过
从一起走私案件浅析什么是“监视居住”

案情简介:
文网讯 4月29日,马关县公安局查获一起走私越南活体生猪案,查获走私活体生猪769头,抓获涉嫌参与走私人员15人,查扣涉案车辆6辆。
4月28日,马关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准备从中越边境走私越南活体生猪,借道马关县运输到昆明市贩卖。接报后,马关县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抽调精干警力成立查缉组开展查缉整治工作。4月29日凌晨5时,查缉组民警在马关县八寨镇、篾厂乡辖区公路上查获运输生猪车辆6辆,现场查获走私生猪769头,查获涉嫌参与走私人员15人。
以上是媒体对本案的相关报道。
办案经过:
2017年5月14日,嫌疑人的婆婆慕名找到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乔嗣勇律师,称其儿媳妇张某平于本月8日被马关县公安局的两名公安以调查案件为由将其从昆明带至文山马关县至今都未返回,后收到马关县公安局的拘留通知书。当事人很着急,因为嫌疑人张某平生完孩子才两个月,走的时候连孩子也一起带走了。随即委托了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乔嗣勇、李海波两位律师为其儿媳提供帮助。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通过与委托人交流中了解到嫌疑人张某平的孩子出生后不久因为生病还住过院,并看到马关县公安局的《刑拘通知书》,张素平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被刑拘。律师觉得很不可思议,因为如果张某平如果真的被刑事拘留了那么他的孩子在哪里呢?难道也在看守所里面?如果不在看守里,那会是谁在带着他?公安机关拘留一个在哺乳期的妇女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带着这些疑问律师立即联系了该案的办案警察,了解到张某平并不是被刑事拘留的,而是被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次日,律师准备了嫌疑人孩子生病住院的病历本、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从昆明出发驱车至马关会见嫌疑人张某平。因张某平是被监视居住的,所以在会见前要先了解张某平在何处被监视居住?于是律师便到马关公安局交相关的委托手续并打听张的居住处,经过多次交涉,律师终于会见到嫌疑人,了解到案情。律师分析本案完全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遂出具《法律意见书》与《取保候审申请书》,并与承办该案的相关办案人员充分沟通交流意见与建议。侦查机关最终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同意对嫌疑人张某平变更强制措施,同意对其取保候审。
案件分析:
一、关于监视居住的规定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中对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是不符合规定的,因其带着孩子,看守所也不会收押,因此侦查机关对区采取了一种准羁押措施即指定监视居住。
在执行方式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允许家属与犯罪嫌疑人共同生活,人身限制性比普通监视居住大。刑诉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最长期限是六个月,同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远长于拘留、逮捕。
二、关于本案所涉罪名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走私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方式运送违禁品进出口或者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名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和税收,客观方面表现为: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方式运送违禁品进出口或者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行为方式有:绕关走私行为,通关走私行为,准走私行为,后续走私行为。其具体罪名有:(1)走私武器、弹药罪;(2)走私核材料罪;(3)走私假币罪;(4)走私文物罪;(5)走私贵重金属罪;(6)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7)走私淫秽物品罪;(8)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9)走私固体废物罪。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是指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行为。
案件结果:
律师认为嫌疑人张某完全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应当对其采取变更羁押措施。侦查机关在充分听取律师的法律意见后,对律师的法律意见予以采纳,最终决定对嫌疑人张某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张某最终得以带着孩子离开马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地,回到昆明与家人团聚。
律师办案心得:
本案影响范围广,涉案人员多,案情重大,公安机关设立专案组侦查,律师在会见的过程中也是遇到了重重困难。律师会见当事人,除了是法律规定的三类案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涉及恐怖活动罪、涉及重大受贿案件罪)属于会见受限的,其余案件应可以直接会见。由于该案是指定监视居住,律师必须知道指定嫌疑人被指定的居住地点才能会见,在与侦查机关交涉的过程中,律师将带去的证据材料也交给侦办人员,着重说明取保的必要性,以及给公安分析采取监视居住的风险性。最终会见到嫌疑人并成功取保候审。
承办律师简介:

乔嗣勇,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凌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刑事委员会主任,云南省及昆明市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云南资深、知名律师,联系电话:13033342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