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一起抢劫案谈谈“共同犯罪”和“刑事责任年龄”
发布时间:2019-9-11 1260人看过
从一起抢劫案谈谈“共同犯罪”和“刑事责任年龄”
案情简介
嫌疑人杨某、张某、王某、李某、赵某某系昆明市某实验中学高一学生。2017年四月初的一个周末,五人在公园玩耍时,赵某某提出来去附近学校抢个手机,于是其他四人便跟着去了。五人在昆明某中学学校门口蹲守了几分钟后看到有几个学生从学校走出来,其中一名男生正在打电话。五人走上前去,赵某某就把装在口袋里面的跳刀掏了出来对着打电话的男生,要求他把电话交出来。五人抢到电话后就准备到了董家湾把电话卖掉。案发后王某、李某、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杨某、张某也在家长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于同日以涉嫌抢劫罪将五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
五名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他们的家属多次到办案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均未得到同意。嫌疑人杨某是家里的独子,出事后他的父母非常着急,也不敢把此事告诉他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怕他们接受不了这个事实。2017年4月中旬,杨某的父母找到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并依法委托了乔嗣勇、李海波两位律师为其儿子杨某辩护。
在接受委托后,两位律师立即到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会见了杨某。通过会见,律师发现,杨某之所以会涉嫌抢劫罪,主要原因是交友不慎,是非观念不是很明确,主观上很难说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律师分析该案取保候审的空间还是很大的,抢劫罪虽然是重罪,侵犯的客体具有双重性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但是可以通过对被害人经济上的赔偿以及积极地赔礼道歉以减轻被害人财产损失,降低此事对被害人造成的心理伤害从而将此事的社会危害性尽可能降低到最小。律师建议由杨某的父母去找到被害人并代替杨某向被害人及被害人父母赔礼道歉,赔偿对方一个手机。在委托人的配合下,做了所有的事情后,被害人的父母出具了对杨某的《谅解书》,在谅解书上他们表示能够体会同为父母的不易,愿意原谅杨某,希望办案机关能够给予杨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能够让他早日走出看守所,接受学校的教育。律师带着《谅解书》与《取保候审申请》与侦查阶段的案件承办人取得联系,与侦查人员沟通交流律师对案件的法律意见,再次提出申请取保候审,分析杨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后经办案机关的讨论,最终同意对杨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案件分析
通过本案律师想与大家讨论分析我国刑法上对共同犯罪的规定以及共同犯罪法理上的意义。在分析前我们先来简要地从当事人杨某的角度回顾一下本案的案情。案发当日,杨某和本案几个嫌疑人在公园玩耍,在这个过程中其中一名嫌疑人邀约大家一起去学校抢手机,杨某没有反对就跟着去了,去了后他就站在一旁看着其他人抢劫手机,他没有对被害人实施语言威胁也没有实施实际的抢劫行为,在整个过程中就是一个跟班。在之后的律师会见中,律师发现他其实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他自己对这个问题很懵懂。那么本案中杨某为什么会涉嫌抢劫罪呢?这就是我们要说的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
什么是共同犯罪?许多国家并没有在刑法中作出明确的规定,1952年《阿尔巴尼亚刑法典》较早地规定了共同犯罪的定义:“数人共同实施犯罪或者以这种目的组织犯罪团体的,都是共同犯罪”。1996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将共同犯罪规定为:“二人或二人以上故意共同参加实施故意犯罪的,是共同犯罪”。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我国刑法,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要件:(一)二人以上;(二)共同的犯罪行为: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共同犯罪的行为表现为四种方式即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每一行为人的行为都与危害结果有相应的因果关系;(三)共同犯罪的故意:各共同犯罪人认识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和行为会发生社会危害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结合本案,虽然杨某只是跟班,犯意不是他提出来的,他也没有实施实际的抢劫行为,但是他们去学校做什么他是一开始就知道的, 与其他人是有意思联络的,实施的是帮助行为,显然五人对被害人的威胁是要远远大于一人的。杨某由于自己的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明确地拒绝参加,在参加后也没有有效地阻止犯罪行为的发生,最终涉嫌抢劫罪。共同犯罪不是几个单独的犯罪简单地相加,共同犯罪比起单独犯罪对被害人的威慑更大、社会危害性更严重。
二、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犯罪是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者在其主观意志和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决定于行为人智力和社会知识的发展程度,所以必然受到行为人年龄的制约。
我国刑法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三个年龄阶段。
本案中有两名犯罪嫌疑人年龄仅15周岁,属于一个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达到这个年龄阶段的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辨别是非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法律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强奸,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
案件结果
侦查机关在充分听取律师的法律意见后,对律师的法律意见予以采纳,最终决定对张杨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杨某在被刑拘了26天后于2017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从新回归社会和家庭。


律师心得
律师在办理有受害人案件的时候,要将如何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作为工作的一个要点,因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不仅仅对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量刑上有帮助,从被害人的角度出发也是可以达到减轻损害后果的效果,从大的角度看就是减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