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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死逃逸,律师辩护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9-9-19 1489人看过

交通肇事致死逃逸,律师辩护获缓刑

交通肇事致死逃逸,律师辩护获缓刑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11日凌晨,昆明市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大众牌小轿车沿白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滨江俊园附近路段时,感觉所驾车辆与一箱子形状的物体发生接触碰撞。周某某感觉异常后立即采取了制动减速措施,车停稳后,周某某急忙下车查看,发现有一黑衣女子躺在车底已无生命迹象,惊慌失措下选择驾车逃离了现场。回到家中,周某某逐渐冷静下来并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于当日早上9点30分到公关机关交管部门投案。事后经法医鉴定,在本次事故中死亡的黑衣女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74.37mg/100ml。2016年3月1日,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周某某属于肇事逃逸,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在交警大队办案期间,周某某诚恳写下道歉书交到了交警大队。该案件经过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9月26日以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为由将周某某起诉到人民法院,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过程

  交通事故发生后,周某某的母亲委托了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彭泽、乔嗣勇律师担任周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之后,两位律师立刻展开工作,向当事人了解案情并仔细阅读和分析卷宗,基于本案中所存在的肇事逃逸情节,两位律师认为本案很难从犯罪情节上寻找突破口,因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周某某自幼丧父,常年同罹患癌症和多种疾病的外婆居住,本案发生之后,周某某的外婆也因病重不幸离世,如果周某某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对这个脆弱家庭来说,无疑是毁灭性的打击。

  鉴于周某某饮酒后驾车和肇事逃逸的不利情节,辩护律师认为首先应该向被害人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于是同对方律师进行了多次沟通和协商,但均因为双方分歧太大而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在本案刑事案件开庭审理之前,被害人父母先行以周某某为被告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周某某赔偿各项损失811833元。基于信任,周某某继续委托彭泽、乔嗣勇律师担任赔偿案件的代理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当庭向死者亲属进行赔礼道歉并同死者亲属及代理律师进行了协商和沟通,由于周某某无能力满足对方提出的赔偿条件,仍然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但通过代理律师的据理力争,人民法院判决周某某赔偿的金额在原告起诉金额上降低了近三十万。民事判决作出之后,双方当事人均未针对一审民事判决提出上诉,周某某通过多方努力筹款,履行了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

  2016年10月21日,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刑事部分开庭进行了审理,除了自首情节,辩护律师还为周某某提出了如下主要辩护意见:第一,被告人的供述和相关证人证言表明,虽然被告人在驾车前确有饮酒行为,但在事后的血液检测中并没有检测出乙醇成分。根据国家规定,饮酒驾车系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 /100ml的驾驶行为。也就是说,有饮酒行为并不必然构成酒后驾驶,在无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不能将周某某饮酒行为在量刑时进行评价。第二,根据法医检验报告,表明被害人当时处于严重的醉酒状态,车辆痕迹鉴定结论表明保险杠装饰条、车前牌照号板与被害人的头部发生了碰撞,这就说明肇事时,被害人处于非直立状态,换句话说,被害人应在路上处于坐、卧或者蹲的状态,对于事故的发生,被害人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第三,综合本案中可以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建议对周某某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进行量刑并适用缓刑。上述辩护意见,得到了人民法院的重视,2016年12月12日,人民法院对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律师提示

  周某某交通肇事一案,虽然最终周某某被判处了缓刑,但是对周某某而言,除了需要受到刑罚制裁,同时还需要承担巨额的赔偿;而对于被害人而言,生命的消逝是再多金钱都无法挽回的。为避免类似悲剧发生,本案辩护律师希望借助该案件给予所有朋友如下提示:

1、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虽然在本案中辩护人认为喝酒并非是引发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但是据有关数据分析,近年来交通肇事中有百分之六十是酒驾引起的。因此,为了自己,也为了他人,酒后切勿驾车,莫因侥幸心理而悔恨终身。

2、肇事莫慌张,救人最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非所有的交通肇事行为都要承担刑事责任,只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如事故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酒后,吸毒或者无证驾驶车辆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等情形,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应当积极救助伤者,并及时拨打120、110进行报警,而绝对不能选择逃逸,逃逸只能逃避一时,反而会导致更为严厉的法律责任。

3、积极赔偿求谅解,定罪量刑易从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时,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明确,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在本案中,周某某在肇事后向被害人亲属赔偿了丧葬费并且进行了诚恳道歉,在法院的民事赔偿判决做出后,也依法将赔偿款支付给了被害人亲属,周某某积极赔偿的态度、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节无疑是他能在本案中获得缓刑的重要条件。因此,在不慎肇事之后,要勇于担当,而不能选择逃避或者推卸责任。刑法的根本目的在于教育而非惩罚,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刑事法律政策,积极赔偿、认罪悔罪,不仅能够得到从宽处罚的机会,更重要的是,可以免受良心和道德的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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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嗣勇,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凌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刑事委员会主任,云南省及昆明市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云南资深、知名律师,联系电话:13033342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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