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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从一起故意伤害案谈取保候审操作要领

发布时间:2019-9-11 1184人看过

以案说法:从一起故意伤害案谈取保候审操作要领



从一起故意伤害案谈取保候审操作要领

核心提示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而后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羁押,并最终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当作一种替代性羁押手段予以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相关规定,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

5

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

6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和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7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而被告人被逮捕的;

8

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而被告人被逮捕的;

9

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10

持有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取保候审不仅可以解除嫌疑人被羁押的状态,使其提前回家,且潜移默化地影响其后的判决结果。“取保者必获轻刑,轻刑者多是缓刑”,因此我们律师就应该灵活应用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尽量为我们的当事人争取到缓刑,甚至更好的判决结果。

分析案例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化名)、李某某(化名),2016年11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重伤)被刑事拘留,拘留后其家属慕名找到了乔嗣勇主任律师,并依法到凌云律师事务所办理了委托手续之后,乔嗣勇、刘俊、李海波律师随即展开工作,到看守所会见了嫌疑人,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乔嗣勇主任律师认为这两名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遂向侦办此案的公安机关提出了取保候审申请,但公安机关不予取保。

在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失败后,乔嗣勇、刘俊、李海波作为本案的承办律师仍继续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12月12日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请对嫌疑人王某某(化名)、李某某(化名)批准逮捕,律师们意识到再次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的机会来了。

相关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即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的决定有错误,也必须先释放不予批捕的嫌疑人,再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复议、复核。因此在批捕阶段是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办理取保候审的良好契机。


案件取保

结果

三位律师正是抓住了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请对嫌疑人王某某(化名)、李某某(化名)批准逮捕的这一时机,向检察院提交了两份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在法律意见书中指出:王某某在主观上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案发当晚,王某某是事发地厕所的实际管理人,王某某母子与伤者等人发生打架事件事发突然,事前没有通谋,且双方都是徒手打架,伤者的脾破裂伤、肝破裂伤伤情更是出乎王某某的预料,王某某在本案中缺乏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王某某没有实施共同伤害被害人伤者重伤的行为。王某某唯一与伤者的身体接触是伤者打了王某某两耳光,王某某打了对方一耳光,从当时情况看,该行为连“轻微伤“也难以构成。伤者被鉴定为重伤的伤情是脾破裂伤、肝破裂伤,王某某并没有实施伤害伤者脾、肝部位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王某某无须对伤者的重伤后果承担责任。王某某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调查工作。案发后,王某某积极配合派出所调查工作,并录了口供,主动到派出所配合调查。综上,王某某并没有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实施伤害伤者并致其重伤的行为,王某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同时,伤者在本次事件中也有重大过错,且伤者和王某某的家属经友好协商就本次事件已达成了谅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伤者已书面明确:不要求追究王某某和李某某的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对于三位律师所提的法律意见认真考虑后,最终予以采纳,对王某某(化名)、李某某(化名)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批捕。乔嗣勇、刘俊、李海波律师随后帮其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王某某(化名)、李某某(化名)在被羁押一个多月后重获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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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司法实践过程中,律师为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常常困难重重,但是,只要嫌疑人的情形确实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经过律师的不懈努力,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不断沟通和交涉,嫌疑人最终是可以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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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嗣勇,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凌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刑事委员会主任,云南省及昆明市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云南资深、知名律师,联系电话:13033342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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