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中如何有效申请取保候审
发布时间:2019-9-11 1212人看过
犯罪嫌疑人缪某(化名),女,25岁,2016年9月10日因涉嫌受贿罪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其家属的委托之后,指定乔嗣勇、黄路元律师担任缪某的辩护律师。一经受理两位律师随即展开工作,通过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乔嗣勇、黄路元律师认为这名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遂向侦办此案的检察机关提出了取保候审申请,起初检察机关不同意取保,但经后续的努力与沟通,检察机关采纳了律师的法律意见,最终同意对缪某取保候审。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在接受缪某家属的委托之后,指定乔嗣勇、黄路元律师积极与缪某家属沟通、了解缪某的身份及家庭情况等案件的基本情况,得知对缪某有利的几个关键信息:得到上述信息后,乔嗣勇、黄路元律师当即作出初步分析判断,结合我国法律相关规定,缪某可能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决定通过会见,了解更多信息后对缪某申请取保候审。所以,会见难就是本案的第一大难题,其次是申请取保。在经过律师几番商量讨论后,决定正式向检察机关提出书面的会见申请,经过与检察机关的耐心沟通和多次协调后,检察机关最终同意律师会见,通过会见,最终确定并了解到本案的关键:三、缪某的丈夫系国家工作人员,且也被检察机关采取监视居住;综上,结合缪某家属表示愿意交纳保证金或者提供保证人,同时考虑到缪某孩子还小,缪某夫妻两人均被监视居住,家中仅剩年迈老母亲一人,婴儿无人照管,整理了律师会见笔录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的相关规定,乔嗣勇、黄路元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缪某情节轻微,进行取保候审也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正式向检察机关提出书面的取保候审申请书。但遗憾的是,经过检察机关的再三审查考虑,认为取保候审有碍侦查,决定驳回对缪某的取保候审申请,并下达了决定书。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缪某在此阶段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就极其小了,几乎没有希望。但乔嗣勇、黄路元律师与团队其他律师再次研讨分析本案,最终决定再次与检察机关沟通联系,并再次提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乔嗣勇团队律师从受贿罪的犯罪主体要件、客体要件、犯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法律构成,以及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行为、犯罪动机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乔嗣勇、黄路元律师认为,缪某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且缪某非国家工作人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关于犯罪主体的要件,综合分析,检察机关可以对缪某取保候审。经过与检察机关的多次交流探讨后,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律师的意见,经过审批、决议后,认为缪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并于2016年10月8日正式通知缪某家属缴纳保证金,对缪某决定取保候审。二、2016年10月8日,对缪某成功申请了取保候审。结合本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探讨: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而后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羁押,并最终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强制措施。而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对比之下显而易见,监视居住更加限制或约束了犯罪嫌疑人的自由。职务犯罪律师会见难。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但在实际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之中,侦查机关往往不批准律师会见,导致律师所获得的案件信息较少,甚至影响到后续取保候审等其他强制措施的变更申请、社会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提出,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如“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那么,侦查机关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按照字面意思,既可以许可也可以不许可,而在侦查阶段实际中侦查机关一般都不予许可。取保候审条件规定弹性过大。在《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公安机关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情形中,“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没有具体的判断标准,实践中,一般都是由办案人员进行主观判断,而当嫌疑人发生社会危害性的可能性排除不了,侦查机关往往不予取保。此外,该条文中规定对于符合规定情形的,“可以”取保候审,而不是“应当”,这就使取保候审的适用具有很大的主观任意性。一、涉案人员及家属应当第一时间找寻律师提前介入案件,了解案件情况,事后亡羊补牢为时已晚。二、职务犯罪案件必须努力争取律师会见,根据具体情况申请取保候审或申请变更其他强制措施。三、在办理职务犯罪刑事案件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以及办理取保候审常常困难重重,但是,只要犯罪嫌疑人的情形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符合法律规定,经过律师的不懈努力,律师与侦查机关的不断沟通和交涉,犯罪嫌疑人最终还是有可能被取保候审的,不求死磕,只求真理、公平和公正!
乔嗣勇,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凌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刑事委员会主任,云南省及昆明市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云南资深、知名律师,联系电话:13033342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