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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近8公斤不予批捕??—乔嗣勇律师谈毒品犯罪的主观明知

发布时间:2019-9-11 1101人看过

运输毒品近8公斤不予批捕?


乔嗣勇律师谈毒品犯罪的主观明知

2016年6月,张某洪在从景洪机场坐飞机去往武汉的途中,安检人员在其携带的包裹中发现毒品,其中海洛因净重3550克,甲基苯丙胺净重4370克。张某洪被当场抓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张某洪的家属找到乔嗣勇律师,并依法委托了乔嗣勇、桂红锦两位律师作为张某洪的辩护人。两位律师接受委托后随即展开工作,在充分会见嫌疑人、多次与办案机关沟通的基础上,乔嗣勇律师认为本案张某洪涉嫌运输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向检察院提交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最终促成检察院对其不予批捕,张某洪被取保候审,在被羁押一个月后重获自由。
案情简介:
张某洪系陕西人,在被抓之前曾去往缅甸旅游。在缅甸游玩期间结识了王某,并经常约到一起玩。2016年6月,王某提出让张某洪帮他带东西去武汉,并帮张某洪购买了从景洪去往武汉的机票,张某洪念及王某在缅甸的盛情款待便答应下来,王某给了张某洪1500元钱。随后张某洪回到景洪,在景洪华盛酒店住下。之后一男子找到张某洪,将王某要带的东西交给他。张某洪将东西带到景洪机场,用纸箱打包。在过安检时,安检人员开箱检查发现毒品,张某洪被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海洛因净重3550克,甲基苯丙胺净重4370克。
侦查机关认为,张某洪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其行为涉嫌运输毒品罪,将张某洪刑事拘留,并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办案经过:
张某洪被刑事拘留后,当事人家属经过多方咨询,找到乔嗣勇律师,并依法委托了乔嗣勇、桂红锦两位律师担任张某洪的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两位律师随即展开工作,乔嗣勇、桂红锦律师第二天就到看守所会见了张某洪,张某洪一直在辩解不知道帮忙带的东西就是毒品,律师也带着这样的疑问多次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特别是张某洪被抓的过程以及前后的一些细节。将这些细节和张某洪的辩解放在一起,两位律师发现其中的一些疑点首先,张某洪本身是一个农民,此次查获的毒品数量巨大,价值不菲,张某洪又何来资金购买毒品,因此这批毒品应当是别人交于他予以运输的;其次,张某洪自身并不吸毒,且自述没有贩毒前科,并且没有见过毒品,也没有获得毒品的渠道,因此如他所说,在一个偶然的情况下认识毒贩,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运输毒品的辩解是有一定可信度的;最后,也是最关键的就是他在被捕前后的一些细节,张某洪自述原本毒品是装在一个黑色的背包里,他嫌麻烦,就将毒品拿出来装在一个透明塑料袋中带到景洪机场,在机场用纸箱打包,如果真是毒贩或者是事先知道是毒品,他必定是要做好伪装,掩人耳目,又怎么可能如此明目张胆地用透明塑料袋装着毒品去机场打包,此为其一。其二,张某洪是在过安检时包裹里查出毒品时被抓的,这说明他并没有刻意地躲避安检,而他在等待安检时,神情自若,并没有出现惊慌失措、神情紧张的情况,张某洪也并不是因为其形迹可疑才被抓的。
种种疑点交织在一起,乔嗣勇律师认为张某洪并不像公安机关所说的那样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相反,很可能如他自己辩解的那样不知道所带物品就是毒品,并且本案其他的涉案人员仍在警方追捕之中,无人也无其他证据来对张某洪的供述和辩解做一个核实。因此,在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之后,乔嗣勇律师综合上述疑点,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见书,提出张某洪涉嫌运输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应不予逮捕,并将其释放。
案件结果:
本案经过检察院审查,最终检察院完全采纳了乔嗣勇律师的意见,认为嫌疑人涉嫌运输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对张某洪不予逮捕。张某洪于2016年7月6日被释放,家属在两位律师的帮助下办理了取保候审。张某洪和他的家属对取保候审的结果比较满意,对律师的工作表示肯定和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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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心得
在毒品犯罪案件中,认定毒品犯罪成立的前提之一是要求行为人明知犯罪对象是毒品,这里的明知是一个概括的明知,只要求行为人知道是毒品,而不要求他知道具体的毒品种类、数量。对于明知的认定至关重要,认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直接证明,即由犯罪嫌疑人、同案犯的供述以及其他证人的证言证明,但是在现实案件当中,嫌疑人往往不会主动供述其明知是毒品而犯罪,在有的案件中又没有同案犯和证人(如本案),因此在司法实践当中对此类案件通常采用推定明知的方法,即通过已经查证属实的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推知其对毒品是否明知,进而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实施毒品犯罪的故意。目前,司法实践中推定明知所采用的标准一般是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如《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列举了七种情形作为推定明知的参考,2008年的《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纪要》又增加了两种。司法解释统一了推定明知的标准,有利于保护嫌疑人合法权利,限制法官恣意行使自由裁量权。
而,面对纷繁复杂的毒品犯罪,虽有司法解释所列举的推定明知的标准,但也并不能穷尽一切情形。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推定行为人明知时除了依据上述标准以外,还会运用经验法则进行判断。经验法则不仅是办案人员判断的重要参考,同时也是我们律师进行辩护的重点。
在运用经验法则时,以下的这几个方面是判断毒品犯罪行为人是否主观明知的重要参考:
(1)、查证行为人自身是否吸毒以及是否有毒品犯罪的前科;
(2)、行为人藏毒的位置是否藏于不易被人发现的地方;
(3)、行为人面对检查及询问时,言行举止有无异常;
(4)、行为人的运输线路是否刻意绕行,躲避检查站以及出行时间是否合理;
(5)、行为人是否收取明显不合理的报酬;
(6)、行为人的消费水平是否与自身收入相符;
(7)、运输方式是否符合自身收入水平;
(8)、双方约定交接货物的方式是否符合一般交易习惯;
(9)、收货人经查证是否真实存在。

上述的(2)到(8)项如果行为人不能给出合理解释的,则可以推定其主观上明知是毒品。此外,无论是办案人员还是律师,都要坚持从客观到主观的规则,运用经验法则判断的事实应当是充分、确定、客观的,避免先入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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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嗣勇,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凌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刑事委员会主任,云南省及昆明市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云南资深、知名律师,联系电话:13033342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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