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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协助组织卖淫被刑拘,律师介入依法释放

发布时间:2019-9-11 1505人看过

张某娟涉嫌协助组织卖淫案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张某娟与其李丈夫十年前从贵州老家来到昆明打工,张某娟在经过技术培训后一直在足疗店做技师工作,2017年2月26日13时某派出所对该足疗店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足疗店里有卖淫嫖娼行为,于是便将涉案的30多名人员抓捕。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以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将犯罪嫌疑人张某娟及其他几名工作人员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

    嫌疑人张某娟被刑事拘留的次日,她的丈夫李某找到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乔嗣勇主任律师,并依法委托了乔嗣勇、李海波两位律师担任张某娟的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两位律师即刻便展开了工作,当日下午就到昆明市看守所会见了张某娟。通过会见,律师了解到案件情况,结合法律分析,认为本案有取保候审的可能性。遂,律师积极与侦查阶段的案件承办人取得联系,与侦查人员沟通交流律师对案件的法律意见,同时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分析张某娟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后经人民检察院讨论,充分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同意对张某娟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案件分析:

    一、关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条第三款将“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这些行为规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92.12.11法发[1992]42号高检会[1992]36号),该解答中对于怎样认定协助他人卖淫罪的规定指出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是指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的行为。如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

    结合本案律师认为张某娟在案件中的作用既不是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也没有实施其他帮助组织卖淫的行为,对于刑法规定的行为模式应当做严格的解释,而不能任意地做扩张解释。因此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明确提出侦查机关对张某娟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立案侦查缺乏法律上的依据。

    二、关于取保候审的条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第十七条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以及本案的实际情况,律师提出对张某娟羁押缺乏证据证明其有犯罪事实或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所为。因此对张某娟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是必要的,因为根据司法实践经验,由于种种原因,对犯罪嫌疑人羁押的期限会对法院判决结果造成影响。并且,张某娟从来没有受过任何的刑事或行政处罚,为人老实,人身危险性小,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没有社会危害性。

    案件结果:

    侦查机关在充分听取律师的法律意见后,对律师的法律意见予以采纳,最终决定对张某娟不予批捕并且变更强制措施。张某娟于2017年4月2日被取保并释放。

    律师心得:

    近期,公安机关针对娱乐场所进行严厉的整顿,大量的娱乐场所都被查出存在卖淫嫖娼的活动,公安机关对于这类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的就会立案侦查,其他不属于刑事犯罪的则对其治安处罚。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这类案件的特点是涉案人员广,本案中,涉案人员多达数十人,律师在介入该类案件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后,及时地与侦查机关、检查机关沟通,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提出有效的法律建议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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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嗣勇,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凌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刑事委员会主任,云南省及昆明市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云南资深、知名律师,联系电话:13033342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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