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案说法-:-“一夜情”惹祸端、从一起抢劫罪谈律师有效辩护
发布时间:2019-9-11 1231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7日,嫌疑人熊某因自己的老婆与被害人刘某发生“一夜情”,为了出口气,约上弟弟和朋友程某,三人匆匆到昆明市福海街道办事处被害人居住的出租房,弟弟用钢管打伤被害人手部(轻伤)、程某用出租房的电水壶打被害人,熊某只用匕首吓唬;此时被害人因害怕提出双方私了解决,熊某因心里有气,要求赔偿一万元才能解决,后由房东代写、被害人签名的《认罪书》,嫌疑人当时从刘某衣袋里拿走现金2400元、微信转账2300元,还欠5300元被害人承诺在一个月之内还清,事后嫌疑人因涉嫌抢劫罪而被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
1、熊某的母亲在审查起诉阶段到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聘请乔嗣勇、李文慧律师作为熊某的辩护人,辩护人到西山区人民检察院阅卷后,及时会见熊某,辩护人认真分析案情后认为,如果几个犯罪嫌疑人被定性为涉嫌抢劫罪,根据该案的情形,就有可能适用入室抢劫的加重处罚情节,几名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熊某的父母因此事两个儿子被拘入狱,家庭雪上加霜,该案貌似抢劫、实为故意伤害演化为敲诈勒索;辩护人及时提交《法律意见书》,和办案检察官交流意见、提出该案涉嫌故意伤害、后期转化为敲诈勒索,建议变更罪名,检察官最终听取辩护人意见,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向西山区人民法院提取公诉。
2、辩护人及时和被害人沟通、取得《被害人谅解书》,庭审中辩护人提出根据熊某无违法犯罪前科、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熊某在抓获同案犯中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最终被人民法院采纳,熊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罚金3000元;熊某的弟弟和程某都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2000元,该案在数罪并罚中能获得如此轻的判决实属不易。
案情分析:
为什么该案涉嫌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而非抢劫罪?
一、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抢劫的对象是财物,行为人实施抢劫时,又对他人的身体或自由等造成一定的伤害。
2、故意伤害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侵害自然人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3、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和抢劫罪都存在着以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形式,同时存在索取财物的行为,但是抢劫罪中的暴力相威胁程度往往是可能致人重伤或死亡。
三个嫌疑人都是为出口气的主观意图,从着手之前的电话邀约,到着手之后被害人提出愿意赔钱之时停止暴力威胁行为,从打击的部位、使用的凶器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的特征;在被害人提出愿意出钱私了时,熊某即产生敲诈勒索的犯罪意图,即利用被害人与妻子“一夜情”男女关系的特定心理来敲他一笔,所以无论从暴力的强度、勒索到财物的方式都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
案件结果:
若按照刑事拘留时的罪名,熊某被定涉嫌抢劫罪,而且是属于入室抢劫,若罪名成立其有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通过律师的有效辩护,律师辩护观点得到司法部门采纳,罪名得以变更,最终熊某被轻判一年零三个月有期徒刑。
办案心得:
1、律师接受委托后要及时会见嫌疑人、及时和办案部门联系、阅卷,认真分析案情和法律,特别是要善于从复杂的案件中认真提炼、把握案情的本质,及时提出律师法律意见;2、寻找案件的突破点,如立功、自首、作案动机、被害人过错等因素,争取从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为被告人争取合法权益;3.作为家属,要在第一时间聘请律师,律师在最早的时间介入案件,能够最早掌握案情,为嫌疑人争取取保候审,及时提出法律意见,可建议办案部门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及时变更罪名,而到审判阶段才聘请律师,难免司法部门先入为主,导致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乔嗣勇,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凌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刑事委员会主任,云南省及昆明市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云南资深、知名律师,联系电话:13033342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