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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涉嫌妨害公务罪看律师如何有效辩护

发布时间:2019-9-11 1205人看过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黄某是一家公司的高管,小孩发高烧着急去看病,行车至昆明滇池星城与驼峰街交叉路口时,因自行车比赛对该路段实施临时交通管制,因比赛尚未正式开始,黄某及父亲请求当时执勤的警察吕某放行,并请吕某向上级领导请示一下,遭到吕某的拒绝。黄某心里着急指着警察吕某骂脏话,双方矛盾加剧并且发生肢体冲突,后黄某一拳打在警察吕某左脸上,造成吕某软组织受伤的轻微伤后果,黄某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刑事立案。

办案经过:

2019-08-13

案情分析: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

    2、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单位组织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则以该罪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3、犯罪客体:妨害公务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活动,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4、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是严重影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工作的行为。 

纵观本案,黄某辱骂警察并打伤警察的行为虽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没有发生交通堵塞、比赛秩序混乱等其它严重后果。嫌疑人黄某与警察发生争执是因为孩子生病、救子心切、情有可原,确实与一般妨害公务的行为不同。

案件结果: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本案黄某过去犯有前科,如果没有律师的有效辩护,黄某有可能被判处三年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对黄某单独判处罚金5000元,在有前科的刑事案子中能够获得如此轻判实属不易,黄某为家中独子,父母年迈,孩子幼小,如此从轻的刑事判决既保住了工作也挽救了家庭。

办案心得:

1、律师接受委托后要及时会见嫌疑人、及时和办案部门联系、阅卷,认真分析案情和法律,特别是要善于从复杂的案情中,认真把握案件的本质,及时提出律师法律意见;寻找案件的突破点,如是否主从犯、有无立功、自首情节,作案动机、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因素,争取从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为被告人争取合法权益。

2.作为嫌疑人及近家属,要崇尚法治,敬畏法律,遇事要冷静处理,千万不要冲动。亲人被刑事拘留后,要在第一时间聘请律师,律师在最早的时间介入案件,能够尽快掌握案情,为嫌疑人争取取保候审,及时提出法律意见,可建议办案部门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及时变更罪名,依法维护嫌疑人合法权益。而到审判阶段才聘请律师,难免司法部门会先入为主,导致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主办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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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嗣勇,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云南省及昆明市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昆明律师专业人才库成员,云南资深、知名律师。联系电话:13033342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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