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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实践困惑

发布时间:2019-9-11 1064人看过

一、取保候审制度简述

  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保证其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侦查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同时,取保候审亦是作为一种替代羁押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具体执行。

   新刑诉法增设了两种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一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一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增设的这两种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既是履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法任务,又给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的超期羁押难题提供了一个解决路径。此外,新刑诉法还增加规定了被取保候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对取保候审保证金数额的确定、收缴及退还程序进行了细化。这些规定增强了取保候审的可执行性,使取保候审制度具体可操作。取保候审的适用除了以上两种新增情形外,还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轻微刑事犯罪,及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正是由于该两条适用条件,取保候审似乎与缓刑制度有了对接,但是,取保候审与缓刑制度之间的这种联系,实践中是被取保候审人的福音,但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的绊脚石,之所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理由在于取保候审与缓刑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

二、取保候审与缓刑的关系

取保候审主要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以及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刑诉法新增的其他两种取保候审适用情形对比,该两种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明显可以看出,此处适用取保候审的前提条件是,对其量刑的预期必须是管制、拘役或者附加刑、轻罪有期徒刑,由此,本属于程序性的刑事强制措施,无形中被赋予实体性质色彩。如此一来,不仅给取保候审的适用增设门槛,在另一方面,也使得取保候审与缓刑有了一种奇妙的衔接。

  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条件下,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限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如果没有犯新罪、发现有漏罪或者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结合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来看,缓刑与取保候审在适用对象上具有一致性,两者基本都适用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轻罪案件,包括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不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适用程序上,公安机关在考虑是否适用取保候审时,会首先对法院的缓刑判决作出一个预设,而在作出缓刑决定前,法官也会检视前期的强制措施是否是取保候审,这样,取保候审与缓刑便相互牵制。而如此的实践状况,就会架空原本作为公民一项基本权利的取保候审的作用,使得取保候审仅仅作为侦查机关的权力被运行。

三、取保候审与羁押必要性审查

一般说来,普通民众并不知晓取保候审这一专业法律术语的含义。又由于取保候审有保证金保证的方式,因此,大多数人将取保候审与花钱赎人等同视之。然而,实践中取保候审的适用并非是轻而易举之事,暂且不说取保候审的适用须符合适用条件的限制,司法实践中更多的适用标准是“证据不足”。取保候审通常在两个阶段适用:一是在侦查机关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之前的侦查阶段;二是在逮捕以后的审前羁押阶段。第一阶段申请取保候审,实践中满足:认罪态度好;涉及罪行较轻;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事实清楚,没有余罪等。以上情形,辩护律师只要找准时机适时提出申请,犯罪嫌疑人获准取保候审的概率比较高。但是,一旦检察院批准逮捕以后,获得取保候审的普遍情形是“证据不足”,此时,就涉及到羁押的必要性审查。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根据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证据的收集固定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等,审查其是否具有再次犯罪或者妨碍诉讼的危险性,如果对其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是否足以防止这种危险性。其法律依据在于新刑诉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辩护律师在为自己的当事人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时候,应当根据与办案人员沟通的具体情况行事,如果办案人员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可直接申请取保候审;如果办案人员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则应当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如果办案人员同意,但是因为办案机关内部意见不一致而不能取保候审,则可以先行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对我们刑辩律师的意义在于:通过在多个办案单位之间的周旋、沟通,尽力争取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另一个机会,为最终的无罪、罪轻辩护埋下伏笔。

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刑辩律师应当灵活运用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同时结合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申请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准时机,积极作为,适时提出申请,努力促成当事人取保候审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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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嗣勇,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刑事部主任,高级合伙人,云南省及昆明市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昆明市律师专业人才库成员,云南资深、知名律师,联系电话:13033342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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