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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寻衅滋事罪”犯罪构成要件

发布时间:2019-9-11 1019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161021日,李某的家属找到了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乔嗣勇主任律师,说已经半月联系不上李某了,非常着急,后经律师调查了解后才知道李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10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李某的家属表示李某平时为人老实、遵纪守法,不相信李某会去做违法犯罪的事情。

李某系云南楚雄人,近几年都在昆明打工,20167月初,因身体原因辞职回家休息了两个月,今年9月下旬又回到昆明重新找工作。928日应聘到昆明一家保安公司上班,李某的工作内容就是和同事一起到昆明长水机场附近的城中村巡逻,阻止村民违法建筑房屋。2016104日,这是李某进入公司后的第七天,由保安公司10人和城管3人组成的巡逻队一行人开车到了巡逻的地点后,看到村里有一处违法建筑,巡逻队便将该违法建筑推到。事后,李某及其他两人就被领队安排在车旁边巡逻,其余的人就去其他地方了。直到下午四点钟,派出所公安将保安公司一行人全部带走并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

20161021日,李某的家属找到了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乔嗣勇主任律师,并依法委托了乔嗣勇、李海波两位律师担任李某的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两位律师即刻便展开了工作,当日下午就到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会见了李某。当李某见到律师后泪流满面,李某跟律师诉说了自己的委屈,他觉得自己什么也没有做,不知道为何就被抓进了看守所,正因如此,他甚至对法律、对党失去了信心。两位律师面对情绪激动的当事人,向他转达了家属对该事的关注以及对李某的支持与信任,安抚了他的情绪,跟他解释了他所涉及罪名的相关法律规定。接着了解了案情,乔嗣勇主任律师分析如果李某是真实客观地反映案件情况的话则李某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很大。第二天,两位律师带着取保候审申请书找到了主办该案的公安,通过与公安进行沟通,律师了解到本案中有一名受害人死亡。两位律师多次与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沟通,表明了自己的观点:李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李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从犯罪构成看,无论是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李某的行为均不构成犯罪,并依法向公安机关提交了书面取保候审申请书,向检察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要求依法释放犯罪嫌疑人李某。

案件分析:

寻衅滋事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四种行为: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司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本案中,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李某了解到,李某没有实施过以上任何一种行为。甚至不知道本案死了一个人。李某已经是一个54岁的老年人,膝下有孙儿,平时老实本分。他在主观方面是不可能有实施上述行为的故意以及目的和动机的。二、从共同犯罪的构成来说,李某甚至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律师通过会见,了解到李某也没有和其他的什么人有过任何的意思联络,李某执行的是职务行为,他是被安排的,所做的事情也是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在事发当天也没有和别人发生过打架斗殴、吵架、也没有骂过别人,总之是没有实施过刑法关于寻衅滋事所规定的任何一种行为。至于其他人所做的行为,因为李某与他们之间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因此他不可能和其他的人构成共同犯罪。

案件结果:

本案最终在检察院批捕阶段,检察院采纳了律师的不予批捕意见,认为李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对李某不予逮捕,并于20161111日释放李某,被羁押了一个多月的李某从获自由

律师办案心得:

寻衅滋事罪属于常见的扰乱公共秩序案件,是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一个罪名。该罪是一个兜底罪名,现实生活中,很多行为只要属于“情节恶劣”、“情节严重”、“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就有可能触犯寻衅滋事罪,比如说“路怒族”因车子相互擦碰了便下车打架,造成交通拥堵的行为;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关系而随意殴打、追逐、辱骂、拦截他人的行为;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而实施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行为,等等。寻衅滋事罪在基层法院办理的案件中占相当一部分比例,属于高发案件。行为人虽然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但是如果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犯罪论处,而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以行政处罚。律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很多涉嫌本罪名的嫌疑人其实主观恶性并不大,很多是因为不懂法才触犯刑法。很多时候,善与恶只在一念之间,罪与非罪近在一步之遥。律师提醒:我们在处理突发事件或者是一些我们觉得不能容忍的事情的时候,一定要冷静处理,在第一时间控制好自己的情绪、行为,避免做出过激行为事后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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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嗣勇,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凌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刑事委员会主任,云南省及昆明市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云南资深、知名律师,联系电话:13033342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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