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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求职陷阱下的辩护博弈:王某偷越国边境案实录

发布时间:2026-1-12 256人看过


 

当“高薪招聘”沦为不法分子诱骗他人跨境的诱饵,求职者往往在不知情中卷入刑事风险。近日,王某家属慕名找到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乔嗣勇律师团队并办理了委托,该案指派胡开萍律师进行辩护,律师团队成功为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的王某争取到取保候审,该案的办理过程既揭露了境外(或边境)求职陷阱的隐蔽性,也展现了司法实践中个案公正的实现路径。

 

 

一、案情简介:被“高薪”诱骗的跨境受害者

 

王某本是寻求合法务工机会的普通劳动者,因被网络上的“高薪招聘”信息吸引,怀揣着赚钱的期待踏上行程。他按照对方指引乘坐飞机抵达广西南宁后,始终以为工作地点就在当地,对后续行程毫不知情。在他人安排下辗转乘船、乘车期间,王某从未主动询问目的地,直至司机告知已进入越南境内,才惊觉自身陷入圈套。

 

抵达越南后,王某被要求学习相关工作技能,但因无法掌握而明确提出离职回国。在此期间,他未参与电信网络诈骗、赌博等任何违法犯罪活动,反而因“无法胜任工作”被所谓“老板”索要12.5万元“路费及生活费用”,实则沦为境外不法人员的勒索对象。回国后,王某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经查,王某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系首次卷入此类事件。

 

二、律师办案过程:15天的沟通与争取

 

1. 快速介入,摸清案情:律师于2025923日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嫌疑人王某,详细核实案件细节,确认其主观上无偷越故意、客观上未参与违法活动的核心事实,初步判断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2. 及时提交材料,启动程序:2025925日,律师完成委托手续提交,并随即向公安机关递交取保候审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重点阐明王某“无主观故意、系受害者、社会危险性低”三大核心辩护观点。

 

3. 直面驳回,坚持沟通:公安机关以电话形式答复不予变更强制措施。律师深知若未在批捕前争取成功,案件将于20251019日前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取保难度将大幅增加及嫌疑人羁押时间相应延长。

 

4. 节假日攻坚,案例佐证:2025108日(节假日),律师放弃休息再次前往公安机关沟通,结合类案检索结果,重点说明“同类案件中,无主观故意的受害者在批捕前取保的司法实践惯例”,强调机械办案可能忽视个案特殊性。

 

三、办案结果:批捕前置程序中的取保突破

 

经过多轮沟通,公安机关最终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在未将案件移送检察院批捕的情况下,于20251020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王某成功走出羁押场所,与家属团聚。

 

此次取保的突破意义显著:既避免了案件进入批捕程序后可能面临的羁押风险,也为后续进一步厘清案件性质、维护王某合法权益奠定了基础,更体现了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对“主观故意”核心要件的精准把握与司法人性化考量。

 

四、法律规定:取保适用与主观故意的司法认定

 

(一)取保候审的核心适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本案中,王某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极小,且不存在毁灭证据、逃跑等社会危险性,完全符合“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法定情形。

 

(二)偷越国(边)境罪的主观故意认定

 

偷越国(边)境罪的构成以“主观故意”为核心要件,即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仍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若因被欺骗、误导等原因,对跨境行为缺乏明知,则因不具备主观故意而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王某自始至终以为前往国内广西务工,未主动寻求偷越渠道,也未采取规避检查的行为,直至抵达境外才知晓真相,其主观状态符合“过失不构成本罪”的法律规定,这也是本案取保成功的关键法律依据。

 

律师寄语

 

王某的案件并非个例,近年来多起类似案例显示,“高薪招聘”已成为境外不法分子诱骗他人跨境的常用手段。此次取保成功,既是对王某“受害者”身份的认可,也是司法机关精准适用法律、兼顾法理与情理的体现。律师团队通过及时介入、精准辩护与坚持沟通,最终实现了个案公正,也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实践参考。

承办律师:乔嗣勇、胡开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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