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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辩护突破困境,刘某涉嫌偷越国(边)境一案解读与探索

发布时间:2026-1-12 279人看过

在刑事案件辩护中,每一份证据的梳理、每一个观点的论证,都可能成为改变当事人命运的关键。2025104日,刘某家属慕名找到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乔嗣勇律师团队并办理了委托,该案指派胡开萍律师进行辩护辩护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嫌疑人,全面了解案件细节、当事人的陈述及辩解并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最终,公安机关于20251014日对嫌疑人取保候审。

 

案情回顾:一场被“高薪”裹挟的跨境困境

 

嫌疑人刘某与所谓“介绍工作者”系多年朋友,因轻信对方“边境高薪工作”的虚假承诺,怀揣着寻求合法工作的目的前往边境。然而,抵达目的地后,他的处境急转直下——不仅被蛇头胁迫钻越铁丝网,还因打字速度不符合要求被关押在酒店,最终被迫转账45000元才得以回国,全程处于被动、被控制的状态,毫无主动跨境违法的主观意愿。

 

更值得关注的是,刘某在柬埔寨期间,始终未参与任何违法犯罪活动。当发现所谓“工作”与约定不符且自身安全无法保障时,他第一时间提出回国请求,主动放弃在境外停留,即便支付高额费用,也坚持返回国内,足以体现其强烈的回国意愿和守法意识。

 

护突破:结合法律规定夯实取保基础

 

接受委托后,辩护团队迅速介入案件,通过多次会见当事人、梳理案卷材料,精准定位案件关键争议点,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从四个核心维度展开辩护:

 

1. 主观无故意,不符合犯罪构成核心要件

偷越国(边)境罪的成立以“主观故意”为核心前提,需行为人明知行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仍故意实施。本案中,刘某初始目的是寻求合法工作,后续跨境行为均系被胁迫所致,完全缺乏犯罪故意,与刑法“主客观一致”的基本原则相悖,不符合该罪构成要件。

 

2. 否定“结伙”认定,不满足“情节严重”标准

司法解释明确“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系“情节严重”情形之一,但“结伙”需具备“共同故意、协同行为”要件。刘某与同行人员无事前联络及共同违法合意,仅为蛇头安排下的被动同行,不属于“结伙”,不满足追诉的情节要求。

 

3. 论证“受害者”属性,厘清案件本质

司法解释将“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列为“情节严重”情形,但刘某在境外未参与任何违法犯罪活动,反而被关押、勒索高额费用,符合境外“高薪诱骗-勒索”的诈骗模式,实则为侵害对象,不应以犯罪论处。

 

4. 依据法律规定,论证符合取保条件

刑事诉讼法明确“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适用取保。刘某无违法前科,主动要求回国并配合调查,案件事实已查清,不存在毁灭证据、逃跑等风险,完全符合取保法定条件。

 

辩护成果:取保成功背后的专业坚守

 

在充分准备辩护意见后,我们多次与办案机关沟通,详细阐述上述结合法律规定的辩护观点,并提交完整的取保候审申请材料。最终,公安机关采纳了辩护律师意见,认为刘某社会危险性较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不需要报请检察院批捕,在公安侦查阶段依法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当刘某走出羁押场所,与家人团聚时,我们深知,这份成果不仅是对当事人的慰藉,更是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辩护原则的践行。

 

 

律师寄语

 

每一起刑事案件的背后,都关乎一个家庭的命运。在本案中,刘某的经历警示我们,面对“高薪工作”诱惑时需保持警惕,避免陷入违法陷阱。而作为辩护律师,我们始终坚信,即便案情复杂,只要精准援引法律规定,深入挖掘案件事实,就能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司法公正与人文关怀得以彰显。

 

 

本案核心法律依据援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承办律师:乔嗣勇、胡开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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