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尚某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律师做无罪辩护,检察机关不予批捕
发布时间:2025-5-19 588人看过
案情简介
尚某自2023年加入XX公司,负责该公司进货、发货、对账等业务,后因涉嫌从事传销活动,于2025年1月1日被东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5年1月2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尚某家属第一时间找到凌云律师事务所乔嗣勇律师团队寻求法律帮助,后经团队讨论,指派张婷律师进行辩护。
本案核心
辩护人经过会见尚某后,认为本案的辩护焦点在于尚某属不属于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有无实施组织、领导行为。
辩护效果 经过辩护律师与办案机关多次沟通,交流意见,在该案审查逮捕阶段为尚某争取到不批准逮捕决定,当事人被取保释放。

辩护要点
由于传销活动本质是一种层级性、金字塔式的诈骗活动,涉案人员多、等级复杂,传销组织中只有极少部分人员是受益者,其余绝大部分均是传销活动的受害者。因此,不能对所有传销人员均处以刑罚,而需要根据其在传销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分别作出不同的裁决。针对本案,辩护思路有以下几个要点: 1. 犯罪嫌疑人是否系组织者、领导者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了哪些人员可认定为组织者、领导者,如起发起、策划、操作作用的;有管理、协调等职责的等等。不是组织者、领导者的一般不构成此罪。一般而言,只有在满足追诉标准的情况下,才能追究组织者、领导者的刑事责任。 2. 犯罪嫌疑人是否系从事劳务性工作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第2款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3. 案涉公司经营模式是否合法
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 何为直销: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直销是合法的经营活动,受相关法律监管和保护。 4. 犯罪嫌疑人主观是否明知 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明知是传销活动仍组织、领导,若无客观证据证实主观明知,存疑时应当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认定,则不明知不构成此罪。
案件评析
传销犯罪作为“涉众型”的经济犯罪,在司法实务中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根据传销活动参与者的地位、作用,科学合理地划定打击对象的范围:对于在传销网络建立、扩张过程中起组织、策划、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给予刑事处罚;对于并非策划、发起人,且未起组织、领导、骨干作用的,不应按照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参与传销活动的一般人员则可以通过行政处罚、教育遣散等方式进行处理,不宜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将不符合立法精神,容易造成打击面过大,激化矛盾。秉持着这一观点,自接受委托后,乔嗣勇律师就多次组织团队讨论案件、研究辩护方案,辩护人也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细节;且每周到公安机关、检察院进行案件进展追踪、及时与承办人员沟通,提交辩护意见,正是因为辩护人能在报捕的第一时间及时、多次与检察院沟通,该案最终取得了较好的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