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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聚众讨薪”被刑拘,到无罪释放获自由

发布时间:2025-5-19 624人看过

01 案情简介

一场因欠薪引发的刑事风波


1. 事件背景:

建筑行业“三角债”的缩影


2025年,某市一学校将装修工程发包给A建筑公司,A公司将部分劳务分包给B班组组长包工头罗某。罗某带领农民工完成施工后,学校拖欠工程款180万元。罗某多次向A公司及学校催讨未果,农民工半年未获工资,部分家庭陷入断粮危机。迫于压力,罗某多次到校方协商,但均未协商一致,后罗某与部分民工在学校门口拉横幅后到学校高层平台等待校方出解决方案,引发围观。公安机关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罗某等7人刑事拘留,案件迅速引发社会关注。  


2. 行业痛点:

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制度性漏洞


本案并非孤例。据统计,2024年全国建筑行业农民工欠薪总额达320亿元,其中因工程款拖欠引发的纠纷占比67%。此类事件背后是建筑市场“垫资施工—层层转包—结算拖延”的恶性循环。实际施工人作为债务链末端,往往因缺乏合同主体地位、证据保存意识薄弱而陷入维权困境,最终被迫选择“以闹维权”。  


办案经过:

证据突围与法律逻辑重构  


辩护策略:三位一体的抗辩体系


(1)民事债权确权先行  


乔嗣勇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向侦办机关提交《施工合同》《竣工结算报告》《工程量确认单》等核心证据,锁定学校拖欠工程款的事实。此举将案件从“刑事犯罪”拉回“民事纠纷”本质,为刑事无罪奠定基础。 


援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5条,证明罗某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向发包方追偿,其行为具有正当权利基础。  


(2)刑事要件逐项击破


主观要件:通过罗某与学校的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行为目的仅为追索合法债权,无扰乱社会秩序的主观故意。 


客观要件:本案中农民工系自发聚集,无明确分工或层级结构,不符合“聚众”核心要件。学校并未产生经济损失,未发生肢体冲突或财物损毁。 


(3)社会效果平衡论证  


提交报告,揭示机械执法可能激化社会矛盾;援引最高检《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强调对民营经济主体“少捕慎诉”的司法政策。


罪名解析: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司法认定边界


1. 规范分析:  


(1)“聚众”的实质认定  


需具备组织性、策划性特征。本案中农民工系自发聚集,无明确分工或层级结构,不符合“聚众”核心要件(参照张明楷《刑法学》第6版观点)。


(2)“扰乱秩序”的动态平衡  


根据比例原则,维权行为的“适度性”应结合社会容忍度判断。对比“河南王某某堵路讨薪案”(被认定违法)与“江苏李某静坐讨薪案”(被认定合法),本案中横幅内容未含侮辱性语言、聚集未阻断交通,应属合法表达范畴。  


(3)“严重损失”的量化标准  


社会影响:参考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社会秩序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应造成政府机构停摆、大型活动取消等后果。本案中学校并未进行调整课程安排,显然未达此标准。  


2. 类案对比:司法裁判的价值取向变迁  


2018年刘某聚众讨薪案:法院认定“只要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即构罪,量刑2年;  


2023年李某维权无罪案:强调“维权目的正当性可阻却违法性”,体现司法从“秩序本位”向“权利本位”的转型。  


案件结果:

法治进步的微观映照


通过乔嗣勇律师团队的不懈努力和有效辩护,最终公安机关以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为由撤销对罗某的刑事立案,罗某于2025年4月10日获得释放,本案确立了“过激维权”的出罪路径,但从个案到行业的治理也同时透视着社会矛盾。


究其深层症结,首先,招投标“最低价中标”规则诱发恶性竞争,承包方利润空间压缩导致欠薪风险;其次,总包单位通过转包转移风险,实际施工人承担最终责任;最后,农民工在整个环节中处于弱势地位(据2024年《建筑工人权益保障蓝皮书》:90%农民工未签订书面合同,70%不知晓工资专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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