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某某涉嫌虚开发票180万 经律师辩护获缓刑案
发布时间:2025-1-7 436人看过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9月,昆明某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向云南省通海县农户销售秸秆压棒机,时任公司负责人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取保候审),以税务部门核定给公司的税额不够为由,经曾某某、赵某某介绍,弥渡某财务服务有限公司的郑某某经邵某某同意,用弥渡某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的税票为昆明某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开具了30张秸秆压棒机销售增值税普通发票,每张金额为人民币60000元,合计1800000元。事后,曾某某、赵某某、郑某某分别得好处费2000元至3000元,邵某某得好处费10000元。
2020年12月29日,公诉机关与张某某签订了“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并处罚金”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法律规定该认罪认罚具结书所指刑期量刑幅度为6个月到1年以下有期徒刑(实刑)。
办案经过:
2021年3月中旬下午,张某某慕名找到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乔嗣勇律师并办理了委托,该案由乔嗣勇、胡开萍律师及团队成员组成辩护团。通过与委托人的沟通,律师对该案有了初步的了解,在了解到检察院会与两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起诉后,律师第二天前往弥渡县人民检察院进行阅卷。庭审中,辩护律师提出本案张某某有自首、认罪认罚从宽情节,且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等提出缓刑并优先适用免予刑事处罚的建议。
法律规定:
虚开发票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罪名,在刑法第205条新增一条,作为第205条之一,是指虚开刑法第205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关于情节严重的界定,即本罪立案追诉的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二条规定,(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在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案件结果:
根据刑法第205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张某某与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情况下,法院会采纳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但本案经律师辩护后,最终,法院充分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张某某适用缓刑。
办案律师:

乔嗣勇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刑事二部主任,合伙人,云南省及昆明市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昆明市律师专业人才库成员,云南资深律师,联系电话:13033342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