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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信壁虎泡酒能治病,哪料孝顺不成被刑拘

发布时间:2020-7-27 2747人看过

     案情简介

     王某某系经营畜禽制品的商户,并取得相关营业执照,但没有收购和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许可证。2020年6月15日,因为新冠疫情在全球爆发,为疫情防控需要,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对全市经营水产、畜禽类产品的商户进行突击检查,在王某某的店铺及其家中分别查获马鹿鞭冻品14条,蛤蚧(大壁虎)死体(泡酒)两只,鹰爪(鸮形目鸟类)一个,以上均为国家二级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经鉴定价值为19375元。2020年6月19日,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官渡分局以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对王某某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乔嗣勇、朱惠萍两位律师担任王某某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依法辩护。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得知本案已经报送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了,时间紧迫,律师即刻前往看守所会见嫌疑人王某某,详细询问本案的相关案情,得知此次昆明市森林公安在王某某店铺及其家中查获的野生动物死体和制品,均为王某某多年前购买,其中马鹿鞭系2017年在其店铺所在的海鲜市场二楼公开售卖的商铺中购买,市场价格110元左右一条;蛤蚧(大壁虎)系王某某于2014年在街子上偶然遇到,购买时卖家已经将两只蛤蚧泡在酒中,王某某听人说蛤蚧泡酒可以治疗胃病,故买来给其父亲治病;鹰爪系王某某购买蛤蚧时卖家赠送,并非单独购买。

    同时,承办律师还了解到,王某某曾于2020年3月份因为非法收购一只穿山甲(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被湖南省石门县公安局以同一罪名立案侦查,并于2020年5月25日移送石门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案子尚未审结,本案案发时王某某尚在取保候审期间。

    了解到具体案情后,承办律师分析认为,王某某此前因涉嫌同一罪名已经被石门县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尚在审查起诉阶段,王某某还在取保候审期间,此次又被昆明市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看似非常不利,但认真研究分析后,律师认为,本案应当属于漏罪,而非新的犯罪,王某某应该具备不予羁押的条件:

    第一,王某某此次涉嫌的犯罪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其所收购的均为动物制品或者死体,数量很少,且不能排除其中马鹿鞭系人工饲养而非野生的动物制品,其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

    第二,王某某虽然此前曾因非法收购一只穿山甲触犯同一罪名被石门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但本案涉案动物制品均为王某某多年前购买,一直存放在店铺和家中,并非在石门县公安局对其立案后取保候审期间明知故犯,重新犯罪,因而属于漏罪,不构成加重情节。

    第三,鉴定意见对本案涉案金额的评估存在极大误差,鉴定金额明显偏高。根据《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野生蛤蚧(大壁虎)一只的价格为1000元,如果是人工饲养的价格减半,一只价格为500元。马鹿鞭市场售价100元左右一条,应该以此为单价计算。那么,本案涉案金额不应该超过4000元,远远达不到公安机关鉴定的19375元。

    第四,本案非暴力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低,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不予羁押,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故承办律师立即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并与承办检察官多次沟通交流,最终,检察官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没有羁押的必要性为由,做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王某某于2020年7月1日被释放。

    律师普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   

    3、《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4、根据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有列入一级、二级保护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除非取得特别许可证,私人都是不能随便买卖和饲养的,否则,即使购买的是人工驯养繁殖的上述野生动物,即便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饲养上述野生动物,其行为也属于违法犯罪,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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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及作者:乔嗣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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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嗣勇律师简介

乔嗣勇律师,中共党员,系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凌云律师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云南资深律师,昆明市律师协会刑委会委员。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云南省法学学会会员,中国律师协会会员,现任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刑事二部主任,都市时报维权律师团常年法律顾问,昆明市“五一工人维权岗”特邀律师,昆明人民广播电台特邀嘉宾律师1999年开始从事专职法律服务工作,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办案经验。办事认真负责,迅速果断,执业二十余年以来,成功办理了大量民事、经济及刑事案件,得到了当事人和社会的肯定和认可。经常受邀参与都市条形码、街头巷尾、风雷说法等栏目法制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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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某等三人贩卖毒品案(律师辩护意见全部被采信,涉案毒品2040克,最终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3、任某富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乔嗣勇律师在侦查阶段提供辩护及法律意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对任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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