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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浅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发布时间:2020-4-29 2858人看过

以案说法浅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案情简介:

2016年张某通过应聘进入昆明市某投资公司工作,张某通过应聘他的人事部经理了解到该公司是一家实力雄厚的投资公司。公司投资了很多的项目,各种类型的都有:剧院、水电站、医院等等。张某最终被录用,工资是基本工资加提成每个月的收入3千多元。职务是基层的业务员,主要的工作内容是通过发传单、网络聊天等多种方式拉客户,并向客户介绍公司的理财产品。2017年该投资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投资人的投资资金,并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03月张某接到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的通知后便主动到了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当日被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

20204月,张某的妻子慕名来到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并于当日办理了委托手续,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接受了张某妻子的委托,并指派了乔嗣勇、李海波律师作为张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律师便向羁押张某的看守所预约了会见,根据会见的情况结合刑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律师分析本案中对张某有利的条件有:1.本案属于单位犯罪,张某属于公司底层业务人员,在公司属于被管理被支配的工作人员;2.张某被昆明市某投资公司合法的经营资质和外包装所蒙蔽,昆明市某投资公司对自己公司的基层人员也宣称公司的实力很强,刚刚拿下“某某车业”的项目等等,张某自始至终不清楚公司从事的是非法集资行为,没有主观上的犯罪故意。  3.张某在公司的业务仅有两单,涉及的金额达不到立案标准。所起作用微小,情节显著轻微 ,危害不大;4.张某自动投案,如实陈述案情,具有自首情节,本案系经济犯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不大;5.张某属于基层的业务员,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打击的对象。通过以上分析,律师认为张某还是很有可能争取取保候审,律师将上述的观点详细地跟案件的承办人进行交流,承办人对律师的意见予以采纳,最终张某获得取保候审。

 

案件分析:

关于本案的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的第三章破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里,很显然该罪侵犯的法益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该条文没有明确地描述何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以及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属于空白条文,需要引用其他行政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才能明确何为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2.司法解释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定: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要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符合几个条件:违反金融法规,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资质,手段是通过公开宣传的方式,对象是社会中不特定的公众。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我国已经颁布的金融法律与法规相当多,由全知国人大颁布的金融法律有1部,即《中国人民银行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金融法律8部,包括《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担保法》等。由国务院颁布的金融法规142部,由国务院各机构颁布的金融类规章3523部,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金融类司法解释39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8部。上述总计3721部。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具有金融违法性就需要结合上述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评价。

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5-7实施:第二十八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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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

办案机关在充分听取律师的法律意见后,对律师的法律意见予以采纳,最终决定对达某不予批捕,公安机关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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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

刑法469个罪名,有部分罪名系空白罪状,即法定犯罪,这些罪状和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相互交叉不是太容易分辨其行为性质,有的甚至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争议,行为人不太容易知道自己的行为到底是对还是错?有没有违法?有没有犯罪?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结合司法实践,总结了以下的行为有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吸收社会公众存款;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十)利用“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

(十一)以“认购商铺使用权”和“内部职工集资”的名义吸收公众存款;

(十二)以加盟补贴名义吸收公众存款;

(十三)以民间借贷高额付息方式吸收不特定公众“存款”;

(十四)以投资经营项目为名吸收公众存款;

(十五)以办理预存卡形式吸收公众存款;

(十六)以发展代理商为名吸收社会公众资金;

(十七)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承办律师及作者:乔嗣勇、李海波。


乔嗣勇,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凌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刑事委员会主任,云南省及昆明市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云南资深、知名律师,联系电话:13033342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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