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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原创|烟站站长涉嫌贪污受贿三十余万最终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9-9-11 1609人看过

凌云原创|烟站站长涉嫌贪污受贿三十余万最终判缓刑




案情简介

云南是烟草种植、生产、加工、销售和消费的第一大省,烟草业是云南的重要经济支柱产业。郭某某是云南省某烟叶收购站的站长,该烟站每年需要完成当地烟草专卖局下达的收购指标,但由于当地的烟叶产量不稳定,仅仅依靠当地的产出,在某些年份是无法完成收购指标的。在此种情况下,为了完成收购任务,从外地购买烟叶抵充当地烟叶收购任务,已经成了某些烟站完成收购任务的潜规则。

由于收购烟叶的所有价款都需要先行支付给烟农,所以当本地指标无法完成需要外烟抵充时,必须要由烟站的烟辅员从烟农手中回收未完成合同的价款,然后转支付给外烟供应商。在此过程中,不仅需要烟农的配合,还会产生拣选费、运输费、伙食费、住宿费、差损费等必要费用。为了保证烟款的正常回收,以及支付烟叶中转和价款中转过程中所产生的必要费用,该收购站经外烟供应商同意每公斤收取了2至4元不等的手续费,但该笔回扣并没有存入烟站的账户,而是存入烟站驾驶员的个人账户。2014年,烟站总共收购外地烟叶200多吨。年末,郭某某将安排驾驶员从存放烟款的卡中分两次取现得到的20万元交由妻子保管,将剩余的12万元作为职工福利分发给了员工。

2016年3月24日,人民检察院发现了郭某某贪污、受贿的线索,3月30日,郭某某在检察院立案侦查前,主动到反贪局交代了事实经过,并全额退缴涉案赃款。2016年8月1日,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郭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款20万元构成受贿罪,与他人共同贪污收购外地烟叶回扣12万元构成贪污罪为由提起公诉,要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对郭某某数罪并罚。

辩护过程

案件立案侦查后,凌云律师事务所乔嗣勇、彭泽律师接受了当事人亲属的委托,着手开展辩护工作。通过会见、阅卷,两位律师逐步理清了辩护思路,找到了案件的突破口。针对贪污指控,辩护律师认为侦查机关指控郭某某构成贪污罪的罪名不能成立。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贪污罪是针对公共财物或国有财物的非法占有行为,而在本案中检察院指控的“与他人共同贪污收购外地烟叶回扣12万元”在性质上属于烟农和外烟供应商之间的合同价款,因为当烟草公司将购烟款支付给烟农时,该款项就已经不再属于公司财产,本案中的“回扣12万元”不能成为我国刑法规定的贪污罪的客体。为了让法官和检察官能更清楚地明白三方的法律关系,辩护律师特意制作了详尽的法律关系图,并通过辩护意见书和辩护词的方式进行了提交。针对量刑,辩护律师指出郭某某在本案中具有自首、积极退脏、认罪态度好、悔罪表现好等从宽处罚情节,符合刑法修正案九中的规定,依法应从宽处罚。辩护律师特别强调,郭某某组织收购“外烟”主要是为了完成政府和单位下达的收购计划任务,直接获利者、最大收益者是烟农和烟草公司,其主动联系外烟供应商被动收财虽然构成受贿,但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相对较小,综合全部量刑情节,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了对郭某某不起诉的辩护意见。

虽然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没有采纳辩护律师提出不构成受贿罪的观点并没有不起诉,但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积极通过庭前反映辩护意见、申请调取并组织提交辩护证据、庭上辩论、庭后提交可视化辩护词等方式开展了辩护工作,针对量刑提出了应对郭某某免除处罚或者依法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最终本案获得非常好的辩护效果,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郭某某不构成贪污罪的观点,否定了贪污罪指控,虽然人民法院认定郭某某受贿金额为32万元,但鉴于被告人郭某某具有自首、全额退缴涉案赃款等情节,综合被告人郭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人民法院决定对郭某某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律师提示

郭某某一案的涉案金额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并不算突出,但是本案的案情经过及辩护过程却引人深思,藉由本案,乔嗣勇、彭泽律师希望给予朋友圈的所有朋友如下两点提示:

委托律师需谨慎,有效辩护帮维权。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后,中央大力开展司法体制改革,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向就是有效辩护。有效辩护是指,律师应具备刑事辩护所必需的法律知识、技能和经验;律师应当忠于委托人的利益,做出最恰当的职业判断;律师应当做好充分的辩护准备工作;律师应尽早会见委托人,保证委托人的知情权,并在重要决策问题上与委托人进行充分协商;律师应当充分展开调查,收集一切与定罪量刑有关且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本案中的辩护人彭泽律师和乔嗣勇律师都是从业多年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的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开展大量细致入微的辩护工作,准确的找准了案件的突破口,并通过合法的手段,尽一切努力使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获得有利的诉讼结果。因此,当读者陷入刑事纠纷需要委托律师进行辩护时,绝不能由于一时慌乱,而病急乱投医。一定要谨慎选择专业能力强,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的律师,只有获得有效辩护才能更好维护自己的权益。

廉洁之弦不可松,纪律警钟需长鸣。

党中央近些年对贪污受贿的惩治力度越来越大,几乎是“零容忍”的态度。比如在刚颁布的刑九修正案中对于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需要被判处死刑缓刑执行的,在量刑中首次增加了”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的规定。因此,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应当保持廉洁之弦不可松,莫存侥幸之心以身试法,同时应当学法,懂法,明白哪些行为可能会违反党纪法规而洁身自律。在本案中,郭某某本无贪财之心,仅仅是为了完成上级安排的工作任务而被迫收取回扣,但其错误之处在于不应将收取费用存入个人账户,因为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处。”如果郭某某事前知道该法律规定,并且及时将收取的费用存入单位账户,那么也就不会受到刑法的制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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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嗣勇,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凌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刑事委员会主任,云南省及昆明市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云南资深、知名律师,联系电话:13033342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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