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诉法对取保候审规定为“可以”而非“应当” 看律师如何同警察斗智斗勇
发布时间:2019-9-19 1229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律师心得
办理刑事案件时,涉案人员及家属应在第一时间找到律师,让律师提前介入了解案情,抓住与公安机关沟通的机会,避免发生错过沟通的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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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因法律对取保候审规定的较为弹性导致办理取保候审常常困难重重,但是,只要犯罪嫌疑人的情形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符合法律规定,经过律师的不懈努力,律师与侦查机关的不断沟通和交涉,犯罪嫌疑人最终还是有可能被取保候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