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乔嗣勇律师网!

刑诉法对取保候审规定为“可以”而非“应当” 看律师如何同警察斗智斗勇

发布时间:2019-9-19 1229人看过

刑诉法对取保候审规定为“可以”而非“应当” 看律师如何同警察斗智斗勇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宋某,男,汉族,54岁。2013年因制造销售假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1月4日,昆明市经侦大队以同样的罪名对宋某实施了抓捕并进行拘留。宋某被拘留后,其亲属慕名找到了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乔嗣勇主任,并依法办理了委托手续,委托乔嗣勇、俸红律师担任宋某的辩护人。经两名律师的努力与沟通,公安机关最终采纳了律师的法律意见,同意对宋某取保候审。

办案经过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宋某家属的委托之后,乔嗣勇、俸红律师随即展开工作,积极与宋某家属沟通、在会见宋某并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后,认为宋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遂向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但公安机关认为宋某2013年因出售非法制造假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属于累犯,情节恶劣不予取保。乔嗣勇、俸红律师没有放弃沟通的机会,在公安机关羁押期限届满、案件的证据又不符合提请批捕的条件,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办结的这一时间节点上,抓住与公安机关沟通的最佳时机,最终,宋某成功取保候审,被羁押30天后依法释放。

案件分析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而后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羁押,并最终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强制措施。在本案中,宋某所涉嫌的犯罪为经济类的犯罪,系非暴力犯罪,其本身并没有社会危害性,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但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的规定为“可以”而非“应当”,公安机关为了自身侦破案件的需要,一般不会轻易为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取保候审:(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2)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情形除外。

  本案中,宋某虽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但公安机关为了方便侦办案件,没有在第一时间为犯罪嫌疑人宋某办理取保候审。而公安机关侦办案件同样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在公安机关对宋某羁押期限届满、案件的证据不符合提请批捕条件时,就成为为宋某争取取保候审的关键时间节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4.png

律师心得

01

办理刑事案件时,涉案人员及家属应在第一时间找到律师,让律师提前介入了解案情,抓住与公安机关沟通的机会,避免发生错过沟通的良机。

02

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因法律对取保候审规定的较为弹性导致办理取保候审常常困难重重,但是,只要犯罪嫌疑人的情形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符合法律规定,经过律师的不懈努力,律师与侦查机关的不断沟通和交涉,犯罪嫌疑人最终还是有可能被取保候审。

111.jpg

乔嗣勇,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凌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刑事委员会主任,云南省及昆明市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云南资深、知名律师,联系电话:13033342948


↑上一篇:凌云原创|烟站站长涉嫌贪污受贿三十余万最终判缓刑
↓下一篇:十万多元被秒秒钟盗刷,律师教你如何跟银行死磕
返回列表

乔嗣勇律师网

手机:13033342948

座机:13033342948传真:13033342948

邮箱:921497623@qq.com

地址:昆明市西山区前福路229号广福城写字楼A8栋“凌云大厦”17层凌云律师事务所

扫码关注微信

扫码浏览手机站

Copyright 乔嗣勇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滇ICP备12002511号-1
技术支持:天人快速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