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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谈什么是“冲动型犯罪”和“正当防卫”

发布时间:2019-9-11 1652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16119日,王某在昆明市盘龙区青龙村停车场旁因琐事与傅某某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打斗,在打斗的过程中至傅某某受伤,经鉴定,傅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20161116日,王某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1130日王某的家属慕名找到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乔嗣勇副主任,并委托乔嗣勇、李海波两位律师作为王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律师随即展开了工作,律师首先向委托人初步了解了案情,了解案情后律师建议家属要做的事情是尽快与被害人一方取得联系,对被害人进行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接着律师马上到看守所会见了嫌疑人王某,通过会见了解到的案情与家属所说的基本一致。通过律师与家属的多次努力,被害人终于同意通过获得赔偿从而对王某进行谅解,并出具谅解书。

案件分析:

本案是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致人重伤的案子,和很多故意伤害案子一样,嫌疑人及他的家属一方不明白,总觉得是对方的过错,对方有错在先,是对方先挑起事端,而且对方也同样地动手打人了,甚至对方的人数更多。为什么不追究对方的责任?为什么自己就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关于冲动型(激情性)的犯罪:

像上述所说的故意伤害案子,其实很多时候双方当事人并没有过节,只是因为一时地情绪失控才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激情是一种强烈的、暴发性的、为时短促的情绪状态在激情状态下,人往往出现意识狭窄现象,即认识活动的范围缩小,理智分析能力受到抑制,自我控制能力减弱,进而使人的行为失去控制,基至做出一些鲁莽的行为或动作,严重者达到伤人毁物的程度。

从激情发生到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只是一步之差。这是因为,在激情状态下,行为人确定目的、方法和评价行为的心理过程极为短暂,有些事情(如后果、责任)几乎无暇顾及,一旦有了目标,就立即转为行动。因此,激情犯罪是在偶然的、强烈的冲突过程中发生的。在法律上激情性的犯罪心态称作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

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认识上,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的心理态度。即行为人根据对自身行为能力、行为对象情况、行为时间、地点、环境等的了解,认识到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或然性”、“可能性”,而不是“必然性”;在意志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放任”就是不积极追求,也不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是听之任之。

对于间接故意伤害的案子,处理原则就是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就承担什么样责任。根据受伤程度可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造成轻微伤触犯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会处以行政拘留或罚款。《治安处罚法》规定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下罚款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故意伤害造成轻伤或重伤就触犯《刑法》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由于王某把傅某某成重伤,傅某某虽然也动手打了王某,但是没有构成任何的伤情,因此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

关于正当防卫:

本案中傅某某挑起事端,也动了手,并且他们的人数还更多。那么王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从正当防卫的定义看,正当防卫本身也是一种不法侵害,那么它为什么不受刑法处罚?因为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准确应用它有利于及时有效保障公共权益和个人合法权利,也能有效震慑犯罪分子,从而减少犯罪行为。

乔嗣勇、李海波律师认为,拥有正当防卫权,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意实施防卫。正当防卫是采用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的方法实施的,因此构成正当防卫的条件相当地苛刻。具体来说,有防卫意图(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明确的认识,并希望以防卫手段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心态。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情况是:防卫挑拨,相互的非法侵害即相互斗殴,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防卫);防卫起因(不法侵害的发生和存在);防卫对象(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阶段);防卫限度(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等五个方面对正当防卫合法条件予以界定。

本案中由于双方是一个互殴的行为,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意图,因此不属于正当防卫。现实生活中很多类似的例子,用一句简单直白的话来说就是“打输住院,打赢坐牢”。

案件结果:

获得谅解书后,乔嗣勇、李海波律师马上将此事告知侦查机关并与之沟通交流,同时将谅解书交至侦察机机关,王某在被羁押了三十多天后,终于被取保候审。2017117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124日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通过乔嗣勇、李海波律师的有效辩护,律师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法院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最终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该案取得理想判决结果。

主办律师简介:

承办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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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嗣勇,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凌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刑事委员会主任,云南省及昆明市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云南资深、知名律师,联系电话:13033342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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