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救命稻草怎么抓?羁押必要性审查助嫌疑人挣脱枷锁
嫌疑人李某(化名)因涉嫌诈骗罪于2025年7月10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其家属于7月12日慕名找到乔嗣勇律师团队并办理了委托,该案指派刘珊律师进行辩护。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及时会见嫌疑人,了解其案涉经过,随后主要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家庭背景情况等向检察机关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01
羁押必要性审查基本概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02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动方式
【依职权启动】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职权主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人民检察院对审查起诉阶段未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在押犯罪嫌疑人,在提起公诉前应当依职权开展一次羁押必要性审查。公安机关根据案件侦查情况,可以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继续采取羁押强制措施是否适当进行评估。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应当及时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依申请启动】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第八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值班律师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应当予以提供。
【依建议启动】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第十一条 看守所在工作中发现在押人员不适宜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提请办案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看守所建议人民检察院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证明在押人员身体状况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收到看守所建议后,应当立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依法及时作出审查决定。
因此,看守所根据在押人员的身体情况,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03
依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相关问题
【申请主体】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第二条第二项相关规定,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有: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同胞的兄弟姐妹)、辩护人、值班律师。
【申请路径】
根据《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第一条规定,申请人既可以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向公安机关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也可以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向办案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审查方式】
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二)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
(三)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了解和解、谅解、赔偿情况;
(四)听取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意见,必要时查阅、复制原案卷宗中有关证据材料;
(五)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状况;
(六)向看守所调取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间表现的材料;
(七)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听取意见情况应当制作笔录,与书面意见、调查核实获取的其他证据材料等一并附卷。
【审查内容】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全面审查、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身体状况、有无社会危险性和继续羁押必要等因素,综合进行考虑。
【审查期限】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阶段、审判阶段收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或者建议的,应当在十日以内决定是否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提出释放或者变更的建议。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收到变更申请的,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
审查过程中涉及病情鉴定等专业知识,需要委托鉴定,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报告,或者委托技术部门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以及组织开展听证审查的期间,不计入羁押必要性审查期限。
【审查结果】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在侦查和审判阶段,应当规范制作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及时送达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应当制作决定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监视居住决定书,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制作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监视居住决定书,同时将处理情况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04
辩护效果
羁押必要性审查作为逮捕后的法律救济途径,通过审查逮捕措施的必要性,严格控制羁押的适用,进而降低未决羁押率。辩护律师应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实现双向协调,结合个案的特殊情况,替当事人抓住羁押必要性审查这根救命稻草,积极推动变更羁押措施条件的达成。本案经乔嗣勇律师团队与承办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多次沟通,最终检察机关于2025年7月30日向公安机关发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8月1日公安机关给予取保候审,嫌疑人得以回归家庭。


05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问题
1. 审查方式较单一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第十四条 审查、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可以采取自行或者委托社会调查、开展量化评估等方式,调查评估情况作为作出审查、评估决定的参考。
公安机关应当主动或者按照人民检察院要求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按照《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组织听证。
但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的审查方式也不统一,只有少数地区检察机关正在逐步构建听证式的审查程序,受司法理念滞后、追求办案效率等因素影响,检察机关多采用单方面的书面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方式效率高、成本低,但参与性、公开性、公正性难以保障,被追诉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无法直接参与,使得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司法审查性质被削弱,甚至异化为对被追诉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审查。
2. 结果缺乏救济性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被追诉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都可以依职权变更逮捕措施,公安机关变更逮捕措施无须取得检察机关同意。但实际情况是,办案机关主动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极少,且检察机关认为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只能向相关办案部门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是否采纳建议的决定权在办案机关,导致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刚性较弱。
另一方面,相关规定仅明确了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权,而未赋予其他程序性权利,羁押必要性审查结果的监督和救济机制缺失,以致嫌疑人一方难以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逮捕措施。
06
实践建议
辩护律师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权利实质上也是一种建议权,最终是否启动的决定权依旧在办案机关。故在具体办案过程中,考虑到逮捕后的诉讼阶段办案期限较长,辩护律师应把握办理换押手续的时机,申请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另外,根据被追诉人身体状况、退赔退赃、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悔罪等情节,适当引用“少捕慎诉慎押”实务数据,结合同类型羁押必要性审查典型案例展开说理论述,及时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

乔嗣勇律师简介
乔嗣勇律师,中共党员,系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凌云律师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云南资深律师,昆明市律师协会刑委会委员。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云南省法学学会会员,中国律师协会会员,现任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刑事二部主任,都市时报维权律师团常年法律顾问,昆明市“五一工人维权岗”特邀律师,昆明人民广播电台特邀嘉宾律师1999年开始从事专职法律服务工作,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办案经验。办事认真负责,迅速果断,执业二十余年以来,成功办理了大量民事、经济及刑事案件,得到了当事人和社会的肯定和认可。经常受邀参与都市条形码、街头巷尾、风雷说法等栏目法制点评。
经典案例
1、郭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一案(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郭某某运输毒品罪,死刑;郭某上诉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郭某上诉,维持死刑判决。经辩护人乔嗣勇律师努力,最高人民法院改判郭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为郭某保住性命。)
2、李某等三人贩卖毒品案(律师辩护意见全部被采信,涉案毒品2040克,最终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3、任某富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乔嗣勇律师在侦查阶段提供辩护及法律意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对任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4、陈某坤等100多人涉嫌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案(安宁市人民法院最终判处陈某等五人缓刑。)
5、严某才、何某英夫妇涉嫌非法经营(烟草)一案(五华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处两人缓刑。)
6、龚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一审被玉溪中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经辩护人乔律师辩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龚某某有期徒刑15年。)
7、德亨房地产“德瀛华府”小区骗取贷款案
8、李某诉昆明交通运输集团旅客合同纠纷案
9、昆明“沈氏兄弟”涉黑团伙杀人案
10、园博路“三菱轿车故意杀人案”
11、平安保险与陈某保险合同纠纷案
12、(丽江导游伤人案相关案件)昆明大家旅行社诉吉林雾淞旅行社合同纠纷案 要客撷英:
1、云南新海丰水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2、云南海王生物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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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专长:
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辩护,重大疑难经济纠纷案件代理,房地产类常年法律顾问。刑事案件辩护,重大疑难经济纠纷案件代理,房地产类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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