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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刑拘报捕” 到 “不批捕”:一起 “帮信关联型”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的辩护突围

发布时间:2025-5-19 | 浏览量:515

案情简介


王天(化名)经过朋友介绍认识李某,李某教唆王天提供银行卡给他用于赌博或者色情直播网站收款,可以获得所收款项7%的报酬,当时王天不知道“提供卡收钱”是犯罪行为,李某也告诉他这不是犯罪,如果有公安打电话调查把钱退还给公安就可以了事,加之王天自己欠了几千元的网贷,急需还款,因此王天便轻信李某,按照李某的指使办理了银行卡且申请商户营业执照,随后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营业执照等提供给李某,由李某操作收款、转账,李某使用王天的银行卡收款转账三天后案发,期间李某使用王天的银行卡收款共计十二万余元,且王天还在李某的陪同下到银行ATM机操作取现两万元,以此王天获利1400余元,后王天在自己的出租屋被民警抓获案发。


王天被刑事拘留之后,写信给其父亲,告知父亲自己的遭遇,王天父亲在收到王天来信后第一时间从外省飞抵昆明,之后将近一个月的时间里,其各处打听对比,在王天被拘留将近三十天的清明节假期,几经周折找到凌云律师事务所乔嗣勇律师团队,后经团队讨论,指派王雪律师为其辩护。


办案经过


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赶至看守所会见王天,向其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并对其进行初步的法律咨询及案件分析。由于家属委托较晚,此时案件已进入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能否 “阻止逮捕” 成为辩护关键。


辩护破局:在7天 “黄金救援期” 内精准出击


审查批捕阶段仅有7天时间,案件于清明节放假前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加之清明节放假三天时间,律师工作相当紧迫,王雪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会见工作,在第一次会见了解清楚全部案件事实之后,全面梳理案情及相关法律规定,撰写《不予批准逮捕律师商榷意见函》,主要抓住王天具有立功情节,王天被抓获之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其先是打电话给同案询问清楚其所住楼栋及房号,之后带领公安一起抓获了同案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法构成立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外,律师提出王天系因涉世未深、法律意识淡薄才被犯罪分子蒙蔽利用,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获利较小,愿意悉数退赃,同时其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于次日收假第一天,辩护律师先后到看守所对王天进行第二次会见、到检察院递交委托手续并递交书面不予批准逮捕律师商榷意见函,夯实案件事实及辩护策略,尽全力为其争取不予批准逮捕。之后律师抓紧时间,到公安机关找到经办民警,递交委托手续后,与其沟通退赃事宜,并在经办民警的协助下,与承办检察官补充说明王天退赃相关情况。


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对王天依法作出 “不批准逮捕” 决定


2025年4月11日,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天不符合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有逮捕必要”的法定条件,最终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王天于当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经过漫长、焦灼的等待一整天后,王天的父亲于当日20时接到王天电话,告知其重获自由的喜讯,王天父亲随即第一时间将这份喜悦传递给辩护律师,并同时表达了对辩护律师的诚挚谢意



罪名解析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取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以外的方法,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协助将资金转移、汇往境外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方法”。该条所列举的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协助将资金转移等,属于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本案王天的行为即是不同于传统赃物犯罪,提供资金账户且协助将资金转移的行为。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五、关于正确区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第二款:“行为人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后,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下,又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或者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王天代为取现的行为,即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好在王天虽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其具备一定的出罪事由。《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三)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王天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其依法构成立功,由此可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王天因为侥幸心理加之法律意识淡薄不慎被犯罪分子所利用,锒铛入狱。银行卡一旦提供给犯罪分子,流入其中的金额非任何人可以掌控,因为李某承诺王天的好处费是进账的7%,王天甚至曾天真的期盼流水越多越好。熟不知,天上怎么会掉馅饼,你合计着怎么轻松赚快钱,别人算计着怎么拿你当替罪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幸的是李某使用王天的银行卡收款仅十余万元,王天协助取款仅两万元。王天用自己的亲生经历警示大家,务必远离两卡犯罪,保护自身安全,避免成为犯罪分子所利用的工具。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不批捕” 的三大辩护要点:


1. 主观明知的证明责任在控方


结合前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十一条,未使用上述所列举方式予以转账、套现、取现,如果行为人仅实施 “提供银行卡、协助转账” 等中性行为,无证据证明其明知资金性质,如高额报酬、异常操作要求、与上游犯罪的紧密关联等,应坚持 “存疑有利于被告”,反对 “客观归罪”。


2. 突出“情节轻微 + 悔罪表现”


涉案金额较小、获利微薄、主动退赃退赔、自愿认罪认罚等,均可能成为 “无逮捕必要” 的理由。本案中王天获利仅1400 余元,且未实际控制大部分涉案资金,属于 “情节较轻”。


3. 善用“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


协助抓获同案犯、提供重要线索等立功行为,不仅影响量刑,更能直接证明当事人“配合诉讼、无社会危险性”,是审查批捕阶段的 “黄金抗辩点”。


律师手记:7 天“救急”,是专业更是责任


审查批捕阶段是刑事诉讼的 “分水岭”,一旦逮捕,后续取保难度剧增。本案中,乔嗣勇律师团队在 7 天内完成了 “会见  - 取证 - 法律意见撰写 - 多次沟通” 的全流程工作,并且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核心在于对罪名相关法律法规的精准掌握以及对 “不批捕” 法律要件的把握。


律师提醒

当家人被刑拘并报捕时,务必在 37 天内委托律师介入!及时挖掘立功、自首等情节,梳理证据漏洞,用专业意见影响检方判断,才能为当事人争取到 “不被逮捕” 的生机。


如果您或身边的人面临刑事风险,欢迎联系我们,让专业辩护在 “黄金37天” 为您筑牢权利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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