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凌云说法 | 涉嫌合同诈骗3330万元,律师辩护无罪释放
发布时间:2019-9-19 1726人看过
案情简介
被告人骆某系云南某某食品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旗下有西双版纳恒兴创吉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兴公司)、西双版纳龙耕龙兴橡胶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耕龙兴公司)、西双版纳韦德橡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韦德公司)。由农投公司股东代某负责关联公司在西双版纳州内的橡胶林地收购事宜。
2010年,袁某、波某在勐腊县象明乡曼林村委会村民委托下,代村民转卖橡胶林地8658.3亩,并于2010、2011年先后与韦德公司、恒兴创吉公司、农耕龙兴公司签订《土地承包转让合同书》 ,2011年被告人骆某以所收购橡胶林地的林权证作抵押向建设银行昆明某某支行抵押贷款数千万元,被告人骆某在此期间陆续支付胶农1735万元,而后,由于所经营公司陷入困境,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支付剩余3604万元胶地款。
经袁某、波某及村民多次催要橡胶款后,于2013年12月5日,在袁某等人的逼迫下,被告人骆某以其系股东的西双版纳宏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景洪市曼侬丽都的67套商品房及1015平方米门面用于冲抵所欠橡胶款3330万元,双方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 ,而实际该67套商品房及1015平方米门面早已售出。后被告人因未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亦未能按期还款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
被告人骆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到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聘请乔嗣勇、桂红锦律师作为她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及时到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查阅卷宗。在认真阅卷、向当事人详细了解案情后,辩护人认为此案存在很多疑点,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仅是一般的民事经济纠纷。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2月3日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于2017年3月28日在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律师为被告人作了无罪辩护。庭审后经法院多次讨论,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公诉机关的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辩护律师经过与法检的多次沟通、交涉,开庭5个月后检察院于2017年8月21撤回起诉。
案情分析
合同诈骗罪在罪责方面,除了要求具有故意外,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该非法占有目的不仅是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之一,更是区分合同诈骗罪与一般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非法占有目的可以存在于签订合同之时,也可以存在于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判断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时,首先考察被告人是否采取了刑法所规定的欺骗手段。
本罪的欺骗手段是指以下情形: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案当中,被告人骆某并无非法占有胶农土地的故意,也并没有使用欺骗手段骗取胶农的胶林地权。整个案件的事实是,被告人骆某的四家公司:云南农投食品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恒兴公司、龙耕龙兴公司、韦德公司,为市场发展需要,在西双版纳州开展收购橡胶林地事宜。胶农并非是在被告人骆某的欺骗下而产生的转让自己胶林地所有权的意思,而是有意委托袁某帮忙转让胶林地,袁某辗转找到被告人骆某的公司,与其合作。袁某自己选择与被告人骆某的公司合作,合作中被告人骆某的公司出现经营风险,才导致合同最终未能履行完毕。期间,公司一直陆续支付袁某购买橡胶地的款项,已经支付的款项占到总款项的二分之一左右,并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情形中第三项“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规定。另外,“在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被告人骆某并非是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款项,根据证据显示,被告人骆某经营的公司,于2011年4月份左右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袁某分别于2010年12月13日与2011年1月1日与被告人骆某所在公司签订了《土地承包转让合同书》,可见,被告人骆某购买橡胶林地之时,公司运转正常,并没有骗取橡胶林地权用于向银行贷款套现的故意。
此外,2013年12月5日,在被害人袁某等人的逼迫下,被告人骆某以其系股东的西双版纳宏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景洪市曼侬丽都的67套商品房及1015平方米门面用于冲抵所欠橡胶款3330万元,双方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 ,而实际该67套商品房及1015平方米门面早已售出,对于该事实,被告人已经事先声明,袁某等人明知亦执意要求被告人签署一个意向性的合同,用于安抚胶农。双方之间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该合同当属无效。因此,该无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并不能约束被告人骆某,同时,亦不能证明被告人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用67套商品房及1015平方米门面冲抵所欠橡胶款3330万元的行为就是合同诈骗的实行行为。纵观全案事实,本案仅是一个欠款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只能用民事法律来调整,不能上升到刑事责任的高度由刑事法律来惩处,合同诈骗罪不能成立。《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公安机关要注意划清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界限,决不能把经济纠纷当作诈骗等经济犯罪来处理。
因此,在具有以上诸多疑点的情况下,案件虽然进入审判程序,并且公开开庭审理,但是,律师无罪的辩护意见得到法院采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骆某涉嫌合同诈骗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律师无罪辩护方案取得成功。
案件结果
若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按照法律规定,本案涉案金额高达3330万元,属合同诈骗罪中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经过律师的有效辩护,律师辩护意见得到法庭采信,认定公诉机关的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最终检察院只能撤回起诉,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办案心得
1、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会见嫌疑人、及时与办案部门联系,经过阅卷、会见、调查之后,应当形成辩护意见,以书面方式提交给检察院、法院案件承办人,并进行沟通;
2、寻找案件的突破点,如立功、自首、作案动机、被害人过错等因素,针对经济类犯罪特殊案情,跳出罪轻思维模式,大胆进行无罪辩护,争取最大限度的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3、犯罪嫌疑人家属要在第一时间聘请律师,律师及时介入案件能够为嫌疑人争取到取保候审,及时提出法律意见,可建议办案部门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及时变更罪名,而到审判阶段才聘请律师,难免司法部门先入为主,导致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4、按照刑法疑罪从无的基本原则,公诉机关起诉的罪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无罪的判决。但在司法实践中,无罪判决率极低,我们看到的无罪判决基本都是“亡者归来、真凶出现”时,无罪判决结果才姗姗来迟。正义不该迟到、更不应缺席,随着法治的不断健全,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背景下,辩护律师的作用会越来越大,公平公正的判决结果将会越来越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