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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 罪与非罪的边界及证据审查探讨

发布时间:2026-1-12 | 浏览量:293

前言:

在刑事辩护领域,某些罪名的认定如同在悬崖边行走,一边是必须严厉打击以维护社会秩序与公民权益的犯罪行为,另一边则是刑法谦抑性原则要求下,对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一般违法或不道德行为的审慎出罪。近日,乔嗣勇律师团队张婷律师成功办理了一起涉嫌猥亵儿童罪的案件,案件最终不予批准逮捕,当事人被取保候审。尽管个案情况特殊,但该案的成功处理,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视角,来重新审视和探讨猥亵儿童罪在司法实践中的精确边界。

如何界分猥亵犯罪行为与猥亵违法行为?

在区分猥亵一般违法行为与猥亵犯罪行为时,需要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猥亵行为侵害的身体部位所代表的性象征意义明显与否;2.猥亵行为是否伴随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3.猥亵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4.其他能反映猥亵行为对被害人身心伤害大小,对普通公民性的羞耻心冒犯程度大小的情节;5.行为人是否具有前科劣迹以及其他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大小的情况。

以猥亵儿童为例:如行为人以生殖器官接触儿童,无论持续时间长短或手段如何,通常即构成刑事犯罪。如以生殖器官以外的部位实施猥亵,则需进一步区分:①针对儿童生殖器官的猥亵,因直接侵害核心性权益,一般不论时间与手段,可直接认定为犯罪;针对胸部、臀部、嘴部等性敏感部位的行为,需结合接触时长短、手段强度(如是否使用强制或诱骗)综合判断,长期或强制的接触可能构成犯罪;②针对胳膊、小腿等非敏感部位且系短暂接触的,一般仅认定为行政违法,不宜以犯罪论处。

综上所述,通过剖析猥亵行为侵害的身体部位、手段、时长等客观要素,我们得以在“罪”与“非罪”之间勾勒出一条相对清晰的法律界限。然而,上述所有用于定性行为的客观标准,在司法实践的领域中,都必然面临一个前置性的、更为根本的拷问:如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当指控与辩解截然对立、客观证据又往往匮乏时,被害人陈述便成为了还原事实真相的核心。因此,从对行为性质的实体判断,转向对言词证据的审视,便成为我们无法回避的下一议题——即,针对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如何审查、判断被害人陈述的证据效力?如何把握案件证明标准?

对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不能沿用对成年被害人的常规标准,必须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认知、记忆、表达能力和心理特点,构建一个多层次、综合性的审查判断体系。(以猥亵儿童罪为例)

1.  要认真审查案件的发生的起因、经过、环境。审查案件的形成过程,是主动告知还是被动发现?未成年人首次陈述的时间、对象和背景是什么?通常,未成年人首次陈述需要在安全、可信赖的环境中作出。

2.  要慎重判断被害人陈述的客观真实性。被害人所述的基本情况需要在其有能力认知和表达前提下,并且经过合法程序收集,才能认定其陈述具有证据资格和证明力。首先,需重点考察陈述内容是否具体、稳定、自然;尤其是关于时间、地点、环境、对话、行为顺序等不易为外人感知的细节,过于笼统、模板化或存在明显违背常理、生理常识的陈述,例如,幼童使用了与其认知能力不符的成人化语言描述事件,可能暗示存在外界灌输。同时,要允许陈述存在因紧张、遗忘而产生的非实质性矛盾。更要重点关注取证程序是否合法,判断询问方式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是否存在诱导、暗示、欺骗、威胁等非法取证行为。

3.  要仔细分析供证关系。通常情况下,如果嫌疑人供认犯罪,供证之间在“存在猥亵事实”这一主要事实方面能够相互印证,在多次猥亵情况下即使供证之间对猥亵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次数等具体细节不能一一对应,也不影响对整体犯罪事实的认定。在嫌疑人先供认犯罪后又翻供的情况下,需要重点审查嫌疑人翻供的原因是否合理,否认犯罪的理由是否充分或者有证据支持。如果嫌疑人不能合理说明翻供的原因或者所作无罪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有罪供述与其它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其有罪供述也将被采信。

4.  要充分考察间接证据对案件事实的印证作用。在被害人陈述和嫌疑人供述“一对一",且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矛盾,或者嫌疑人拒不供认犯罪的情况下,为了查清事实,排除合理怀疑,还应当着重考虑间接证据对案件事实的印证作用。如被告人是否有性侵犯罪前科,案发前后被告人与被害人接触的情况,被告人是否有异常表现,是否存在不能解释的证据疑点或者反证等。以是否存在猥亵行为为中心,通过认真梳理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仔细分析和论证。若全案仅有被害人陈述,无论其多么可信,本质上仍属言词证据。在缺乏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其证明力是有限的。辩护律师需针对除被害人陈述外,是否存在其他独立来源的证据,判断能否构成一个完整的、指向唯一的证明体系,以区分“高度可能性”与“排除合理怀疑”,从而判断是否存在猥亵行为。

结语

在猥亵儿童乃至整个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复杂司法迷宫中,从行为性质的精准界定到核心证据的审慎审查,再到证明标准的严格把握,辩护律师的角色绝非程序的“旁观者”,而是维护司法公正、防范冤错案件的“守门人”。其价值,绝非在于为犯罪行为开脱,而在于确保追诉的精准与程序的纯洁。任何一桩针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刑事指控中,律师的专业介入与有效辩护,都不是可以忽视的选项,而是实现司法正义的必然要求与法治精神的核心体现。

承办律师:乔嗣勇、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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