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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校园欺凌案件的相关思考

发布时间:2025-1-7 | 浏览量:472

从一起寻衅滋事案,浅析什么是校园欺凌

 


案情简介

2020年国庆节刚刚收假,云南某高校某班级多名同学联合向班主任请求将同班中丁某某转班。班主任在了解情况后得知,同学们认为丁某某平时爱说人是非,几乎班上的同学都被她说过,因此大家要求丁某某对他们道歉并且转班。班主任劝说同学们应友好相处,在无证据情况下不要道听途说。因事情未得到解决所以班上的同学们准备到丁某某宿舍找她理论,并要求丁某某道歉。到达后发现其他班的同学也在找丁某某理论,年轻气盛的同学们争执不下,最终演变成为打架事件,丁某某被打成轻伤。案发后在学校主持调解下,参与打架的学生家长从全国各地聚到学校力求解决该事情······丁某某家长认为丁某某在校遭到多人欺负且造成伤情不能容忍,是金钱不能弥补的,后经协商提出要求所有参与殴打丁某某的同学10余人共需赔偿各项费用人民币120万,参与殴打丁某某的一共有11名学生,也就是说平均每名学生的家长要赔偿约11万元。其他家长认为要价太高与受害人丁某某家属协商了半个月仍未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后受害人丁某某及家属强烈要求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区公安分局以寻衅滋事罪立案,并且于2020年12月17日刑事拘留了3名学生,其他的9名学生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该3名学生家长找到凌云律师事务所乔嗣勇律师团队,委托我所律师承办该案,目前,辩护人正积极跟进案件进展。

校园欺凌事件时有发生并引起社会普遍关注,教育部开展治理欺凌行为也在持续进行中。如何区分是否为校园欺凌,遇校园欺凌应当如何处理等。因该案发生在校园,引发律师一些思考分享如下:

何为校园欺凌

2016年5月9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在《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中对校园欺凌认定为: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事件,损害了学生身心健康。2020年10月17日修订、2021年6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三)款则明确规定,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即校园欺凌包括四个构成方面:一是发生在学生之间的行为;二是主观上存在故意;三是通过肢体、语言或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行为;四是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后果。即不能仅依靠产生了伤害后果就将案件定义为校园欺凌,需要区分是否满足四个条件来确定是否为校园欺凌或恶作剧等行为,避免对学生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同时,校园欺凌也不止包括实施人身暴力行为,还包括言语侮辱、网络辱骂、披露攻击同学隐私等行为,如施暴者行为构成犯罪,通常涉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罪名。

防治校园欺凌相关法律规定

2020年10月17日修订、2021年6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新增“学校应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规定,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律师建议

出现校园暴力事件应首先分析是否为校园欺凌事件,客观评价双方行为,不能做扩大解释。此外,根据2020年12月26日表决通过、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表示,关于该规定下一步该如何执行,人民法院将采取有效措施,该追究的依法追究,不能姑息轻纵。切实贯彻好宽严相济、审慎的立法精神,防止不当适用;同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问题少年的出现。对未成年犯罪人,特别是低龄的未成年犯罪人,不能一判了之、一关了之,而是要认真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工作。

案件结果

因该案三名犯罪嫌疑人均为在校大学生,乔嗣勇律师团队受理案件后,没有丝毫懈怠,立即开展工作,第一时间会去见嫌疑人,详细认真分析案情,研究法律规定,及时联系相关办案部门,起草和提交全面的律师意见,努力争取与承办警察、检察官多次见面沟通案情和提交多份法律意见,最终得到办案机关的认可并采纳,使其中两名学生在最短时间内重获自由,没有影响其学习和生活,在春节前与家人欢喜团圆。

承办律师及作者:乔嗣勇、李海波

乔嗣勇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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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嗣勇律师,中共党员,系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凌云律师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云南资深律师,昆明市律师协会刑委会委员。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云南省法学学会会员,中国律师协会会员,现任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刑事二部主任,都市时报维权律师团常年法律顾问,昆明市“五一工人维权岗”特邀律师,昆明人民广播电台特邀嘉宾律师1999年开始从事专职法律服务工作,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办案经验。办事认真负责,迅速果断,执业二十余年以来,成功办理了大量民事、经济及刑事案件,得到了当事人和社会的肯定和认可。经常受邀参与都市条形码、街头巷尾、风雷说法等栏目法制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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