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他人子女办理入学涉嫌诈骗60余万,看律师如何解决!
为他人子女办理入学涉嫌诈骗60余万,看律师如何解决!
案情简介
2015年,犯罪嫌疑人赵某以能帮助报案人办理子女入学、转学事宜为由先后收取了陈某某、罗某某、刘某某等多人共计六十余万元办事费用,后赵某未能办成入学事宜,收取的办事费用也被其用完无法向受害人返还。受害人因无法要回钱于是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遂以赵某涉嫌诈骗为由将赵某刑事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诈骗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公安机关侦查后以赵某涉嫌诈骗罪为由向检察院申请逮捕,若是成功立案,赵某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办案经过
赵某被刑事拘留后,赵某家属委托了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乔嗣勇、尹朝德律师作为其辩护人提供辩护工作。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了赵某,详细了解了本案的基本情况,辩护人认为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赵某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证据证明赵某实施了欺诈行为骗取财物不还,公安机关指控赵某涉嫌诈骗罪证据明显不足,对赵某以诈骗罪定性存在重大疑问,于是在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请逮捕后,辩护人依法到检察院向检察官沟通交换辩护意见,向检察官阐述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并提交了详尽的辩护词。
案件分析
辩护律师认为公安机关指控赵某涉嫌诈骗罪事实不清,赵某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欺骗报案人的行为,事后也向报案人承诺退还款项,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宜将其行为定性为刑事诈骗:
首先,赵某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欺骗报案人的行为
报案人经人介绍找到赵某请求赵某帮助办理子女入学事宜,赵某未向报案人吹嘘自己也没有向报案人承诺肯定能办理成功,报案人是因为赵某之前成功办理过他人入学事宜所以相信赵某有能力办理成功因而向赵某支付了部分款项,并不是因为赵某向其承诺过结果或者虚构、隐瞒过什么事实才相信赵某。特别是报案人陈某某,其与赵某一样都是搞教学培训的,与赵某相熟悉,知道赵某成功帮他人办理过子女入学,因而自己收取他人钱财找赵某办理,陈某某认为其与赵某之间是民事“合伙协议”关系并已在呈贡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因此,赵某没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欺骗他人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法定构成要件。
其次,赵某在接受请托后确实找人协调办理报案人所请托入学事宜,并不具有诈骗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赵某在接受报案人请托后,积极找人协调办理报案人子女的入学、转学事宜,付出了大量的劳动,花费了大量的财物,其已确确实实办理了请托事务,不能因为最终没有办理成功而反推其诈骗,何况赵某自始至终也没有向报案人承诺过一定能办理成功。
再次,赵某在事后明确向报案人承诺过返还相关款项,其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在入学事宜办理不顺畅后,各报案人均与赵某进行了协商,赵某明确如在期中考试前还不能办理成功(期中考试前可以通过转学的形式办理入学),就退还报案人支付的款项,报案人也同意了赵某的处理意见。由此可见,赵某并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最后,本案赵某的行为不宜定性为刑事诈骗,而应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本案报案人与赵某因委托办理入学事宜未果而到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将赵某刑事拘留并立案侦查,但从报案人与赵某之间所涉法律关系看,双方之间实质上应为民事委托法律关系,报案人委托赵某就子女入学事宜进行协调,而最终赵某未完成委托事项时双方也达成一致由赵某退还报案人前期支付的款项,实际上双方对案件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都是一致的,仅仅是因为赵某没有及时将款项返还报案人才到派出所报案。
因此,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指控赵某涉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
案件结果
经过辩护人与检察院批捕人员多次沟通交换意见,检察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决定对赵某不批准逮捕,赵某被依法释放,本案辩护获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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